女佣涉与8岁童性交被定罪 上诉庭不确定男童能成事 判女佣得直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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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籍女佣在一警察家庭任职时,被指在一年半多时间内,多次趁雇主不在,于房间及厕所,与雇主8岁的儿子性交,并抚摸男童阳具。案件去年在区域法院审理时,曾激辩8岁男童是否有能力性交,虽然男童也供称,他与女佣“性交”时阴茎是软的,但法官仍裁定女佣三项非礼罪成,判囚4年。女佣不服上诉。上诉庭今(20日)下判词,认为男童当时的生理状态,不肯定他的阴茎勃起并曾插入女佣下体,裁定女佣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并应控方要求不会重审。

上诉庭认为男事主当时未有能力性交,裁定女被告脱非礼罪。(资料图片)

男童口供也称性器官是“软”的

本案的主要争议,围绕着当年仅8岁的男事主,是否能否勃起,并与女被告发生性行为。男童在庭上供称,自己被抚摸后阴茎仍是“软”的,而他与女被告发生性行为时,阴茎呈柔软状态。辩方曾传召医学专家,证明8岁男童的阴茎在没有勃起时,是不可能进入成年女性的阴道,认为男童口供不可信。

原审官信男童认为仅人生经验少

然而,原审法官认为男童当年只有8岁,人生经验少,亦未有充份的性知识,有可能混淆自己当时阴茎的勃起状态。由于法官相信男童所说,性交时他的阴茎已进入菲佣的下体,裁定他当时经菲佣的爱抚阴茎已有一定程度勃起,能够进行性交,判菲佣非礼罪成。

上诉庭形容“困难的上诉”

菲佣不服定罪上诉,上诉庭今下判词,裁定她的定罪不稳妥,撤销三项非礼罪。法官认同本案不是容易审的,是一宗“困难的上诉”,因为原审法官要凭一个男童的口供,自行判断是否相信他的阴茎仍软,却能插入女性下体。

男童称女被告合腿仍能性交未受质疑

法官又批评原审主控官提问“失败”,未能协法庭处理本案中这奇怪争辩,例如主控官在盘问男童勃起的状态、女被告是否曾用手协助男童性交、女被告为何并合双腿仍能与男童性交等?主控官都没有详细追问或提出质疑,令解谜的责任落在原审法官身上。

上诉庭指控方未能协助法庭

判词指,原审法官的结论,与男童供词和庭上的证据自相矛盾,男童声称自己的阴茎一直是软的,但曾插入女被告下体,这在生物学上是不可能的,原审法官唯有假设他的阴茎已足够勃起。但因为男童有可能误会自己已经“插入”被告下体,原审法官应该思考男童说法中的不可能性,并考虑即使没有阴茎插入阴道这个环节,仍可证明女被告非礼了男童。遗憾的是,这个检控方向,主控没有提出,法官亦没有考虑。

官指原审官未有处理案中疑点

上诉时,接手本案的主控官曾指,即使不能证实男童的阴茎进入被告下体,但本案确实构成非礼。上诉庭法官认为,原审法官已说得很清楚本案是在男童阴茎能勃起并性交的基础上,将女被告定罪,原审法官甚至没有处理这一大疑点,所以上诉庭必须判女被告上诉得直,撤销定罪。控方称,不希望重审案件,上诉庭因此决定不安排重审。

男童称上常识课才知“被性交”

现年46岁的女被告,被指于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在葵涌一单位非礼当时8岁的男事主,男童声称他数年后在学校上常识课,学到有关动物繁殖,才恍然大悟,并向母亲诉说与被告发生过性行为。现已14岁的男童,去年在庭上称,他8岁开始与女被告性交,当时他不知二人在做甚么,只知事后有透明液体流出,又称每周也有性行为,历时一年半。

案件编号: CACC11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