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撤销强奸罪 认两项普通袭击待感化报告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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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被告(19岁)原被控强奸、非礼和普通袭击共三罪,控方指周在去年5月至7月间,曾三度向事主X施暴,继而侵犯她,包括在校外等X放学,然后将她捉上的士带回家;在X住所楼下等她,否则会大叫并惊动X家人,X下楼后,便以菜刀迫使X复合及侵犯X及致电威吓上X住所,否则“会揾人带你嚟”,迫使X自行上门。
惟控方今(3月16日)于庭上修改控罪,其中的非礼罪因目撃捏胸事件的证人拒绝作供而改控为两项普通袭击罪。周于粉岭法院认罪,裁判官押后至4月6日判刑,以待索阅感化报告,期间被告获准保释。
求情指被告离校自修DSE
辩方求情指,被告已遭还柙41天,令他要离开学校无法继续学业,他要自修准备DSE考试,并对犯案深感悔意。
案情指就读中四的被告透过朋友认识受害人,两人在2014年2月堕入爱河,惟3个月后分手。同年9月,被告冲到X班房,指斥对方不回复他短讯,其间更捏X胸部近5秒,遭一名同学目击喝停,X则哭着跑入厕所。去年3月,被告趁X独自在餐厅时,再度冲入餐厅指责X不回复短讯,强行将她拖出店外及咬X左前臂两下,X手臂至今仍留有牙印。事件由老师报警处理,被告警诫下否认非礼X,但承认曾咬对方。
案件编号:FLCC54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