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斩死女友两上诉得直 终院为公义下令第三次审讯
8年前1名年仅18岁的青年,怀疑女友与他的兄长有染,与女友对质时,声称遭女友诋毁他的性能力,一怒下涉用菜刀斩女友,令女友身上有64伤痕及50度刀伤,女友最终死亡。青年两度审讯均被裁定罪成,至今已服刑8年,他月初指重审时法官指引陪审团时出错,令他得不到公平审讯,获终审法院接纳,准他上诉得直,但法官指即使青年将会面对第三次审讯,站在公义原则下仍须重审,终院今(22日)下判词解释因由。
上诉人谭浩南,现已27岁,他被控于2009年4月29日在被告屯门友爱邨住所,用菜刀斩死当时19岁的女事主刘淑芬。
失控程度是否超乎正常人反应
终院法官霍兆刚在判词指,谭以案发时遭女事主挑衅,他一方面怀疑女事主与他的兄长有染,女事主又同持指他性能力欠佳,才令他失去自控。
重审时,主控官在结案陈辞提到,正常人若面对如谭声称面对的处境和挑衅,可能会作一定的失控行为,但失控的程度,是否会达至要斩对方逾40刀?控方认为这是超乎了常人的失控程度。辩方在陈辞时即反驳,谭在很短时间内斩女事主很多刀,正好证明这是失控的表现。
激怒杀人法官须作特别指引
终院今年二月曾就另一宗乱刀杀人案作指引,指出若杀人案件中,被告以受激怒作抗辩理由,法庭须要给陪审团特别指示,指导他们须考虑被告当时所受的刺激,是否足以令一个合理的人作出被告所作的行为。然而,在谭的重审案件中,审理的法官并未有就这方面作出指引,故裁决有机会对谭做成不公,因此判谭上诉得直。
重审与否须从公义作考量
至于为何仍要安排重审,法官指,案件已发生逾8年,若谭再受审,便会是同案的第三次审讯,惟决定一宗案件要否重审,必须从公义上的利益作考量。就本案而言,不论是对于受害者的家属,或是公众利益的角度而言,一宗涉及严重罪行的案件,总不能因为法官指引陪审团出错,从而让涉案被告逃过罪责,到底谭是否因挑衅而作出控罪所指行为,应再由陪审团作出裁决,故认为重审仍是须要的,在下令案件重审之余,亦命令谭在候审期间须继续还押。
案件编号:FACC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