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熊去信特首求终止调查案 上诉指定罪不当 官押后裁决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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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协刘梦熊发信及电邮威吓时任特首梁振英及廉政专员白韫六,要求终止东方明珠案的调查,去年被裁定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判囚18个月。刘虽已服毕刑期,但仍就其定罪提出上诉,他的律师今(21日)指,刘去信时任特首梁振英,但梁的职位其实并无权干预廉署的调查工作,故认为刘的行为不可能令特首终止调查,指定罪是不当的。法官押后裁决。
刘只要求终止不合理调查
代表刘梦熊的资深大律师谢华渊陈辞指,廉政专员有责任及会独立地调查案件,而案件亦不容许有人干预,即使是特首。谢强调特首虽然可给予廉政专员指示,惟他的指示只局限于行政及架构上,而没有权干预调查工作。正因特首没权干预调查工作,故认为被告案发时的行为不可能令特首终止调查。
谢华渊又指,被告案发时电邮廉政专员及特首,但没有要求或提议他们做犯法的行为去终止调查,被告只是要求终止不合理调查,其意思不是指有证据都不去调查。
控方:廉政专员行动上须听特首指示
控方则回应指,廉政专员是代表特首执行职责,有一定酌情权,而调查工作广泛,故专员亦有其酌情权。控方又强调廉政专员在行动上亦须听从特首指示,否则廉署会变成一人独大,故廉政专员是要对特首负责的。而若然收到案中电邮的两人真的干预调查,并做出不法行为,那本案便会有两名被告。
上诉庭法官彭伟昌质疑特首的指令亦包括行动上,又引用如外国政要如在港涉行贿的话,特首有可能会因公众利益而不提告,惟其余两位上诉庭法官潘兆初及杨振权听罢,认为例子涉外交层面而没有继续讨论。法官押后裁决。
案件编号:CACC6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