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打针昏迷】美容舖打肾上腺素 女顾客陷昏迷 重案组拘2女
【21:00更新】警方拘捕2名女子,涉嫌违反《医生注册条例》及管有及使用第一部毒药,稍后会交代案情。
【19:40更新】警方经初步调查后,相信有人怀疑违反医生注册条例。
今(11日)下午2时36分,尖沙嘴柯士甸道106至108号一楼上美容舖,警方接获报案,指一名女顾客在舖内疑接受肾上腺素注射后,随即陷入昏迷。救护车接报到场,将女事主送往伊利沙伯医院治理,经抢救后被送上病房。油尖警区重案组正调查事件,初步相信有人怀疑违反医生注册条例。至晚上约7时,警方带走事主一名女性友人协助调查,记者向她追问案件时,她声称案发时不在场,并拒绝回应其他问题。
记者在涉案美容舖了解,油尖警区刑事调查队探员到场调查。根据店舖门外的价钱牌可见,该美容舖提供暗疮护理、皮肤护理、脱毛、去斑、人手按摩及减肥修身疗程。
肾上腺素属第1部毒药及医生处方药物
警方经初步调查后,相信有人违反医生注册条例。卫生署回应事件称,已接获警方通知有关个案,正就警方的调查提供所需的协助和专业支援。
政府成立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检讨督导委员会已于2013年11月接纳其辖下区分医疗程序和美容服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呈交的报告,当中列明涉及注射的程序只应由注册医生或牙医施行。如服务提供者本身并非本港注册医生或牙医,便不应施行此程序,否则可能会因触犯《医生注册条例》或《牙医注册条例》而被定罪。
另外,凡符合香港法例第138章《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条例》)有关“药剂制品”定义的产品,必须在《条例》的要求下,符合安全、效能和素质方面的规定,获得药剂业及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注册后方可在香港销售。若属《条例》下定义的第1部毒药及医生处方药物,则须按医生建议使用,或在注册药房由注册药剂师或在其监督下,按照医生处方才可售卖。
根据《条例》,含有肾上腺素作为有效成分而供注射入人体的药剂制品属第1部毒药及医生处方药物,必须由医生或按医生指示下使用。任何人士非法售卖或管有未经注册药剂制品、第1部毒药或处方药物,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