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丈非礼姨甥减刑3分1 上诉庭指手狎私处并非最严重非礼行为
已移居美国的30岁女子,26年后才揭发自4岁起屡次遭姨丈非礼,6年内被非礼达70次,姨丈曾在家庭聚会上,把手伸入她内裤,抚弄她的私处近10分钟。姨丈早前被裁定6项非礼罪成,遭法官严斥“恬不知耻”,判囚5年,他不服刑期上诉。
上诉庭今(7日)指非礼案发生在1990年,当时非礼罪的最高刑罚仅为5年,原审法官错误引用修订后最高10年监禁来量刑,明显过重,判姨丈上诉得直,减刑至3年3个月。
女事主现年30岁,十多年前已随家人移民到美国,她忆述被姨丈非礼时年纪尚小,对事件感到羞愧,亦害怕受到他人责骂,一直没有投诉。但此后多年感到不舒服和厌恶,受童年阴影困扰,出现抑郁症状,但仍努力攻读心理学和国际关系学士课程。她移民后,从报章得知有受害人多年后才举报童年时被非礼,毅然回港报警,指证姨丈。
其姨丈否认6项非礼罪,受审时已经64岁,去年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他被指在1990年至1996年,趁家人在不同住宅单位举行聚会,非礼当时年仅4岁至9岁的女事主,包括抱住她,伸手入她内裤,抚弄她的私处近10分钟。
原审法官沈小民判刑时,严斥他为一己私欲,非礼非常年幼的女事主,而且不认罪,恬不知耻,判他入狱5年。被告不服刑期过重,向高院上诉。
5年监禁减至3年3个月
上诉庭今颁下判词,虽然本案涉及多项加刑因素,如被告作为姨丈违反诚信、被告毫无悔意、犯案历时长达6年等,但称上诉人的非礼手法并非十分严重,他只是以手狎玩女童私处,而没有侵入式或以用具作出的非礼行为。
再者,上诉人第一次犯罪要追溯至1990年,当时非礼罪的最高刑罚只是5年;直至1991年7月,才修例将最高刑罚大幅提升至10年。原审法官以修例后的10年最高刑罚作量刑,判上诉人就第一项控罪入狱4年,是明显过重,需要修正,适当的刑罚该为2年监禁。而就其余5项控罪,4年的量刑亦算过重,上诉庭认为2年半监禁已足够反映严重性。
上诉庭重申,非礼女童是极为严重的罪行,但考虑到本案的犯罪手法和特殊情况,总刑期3年3个月已足够,裁定姨丈上诉得直,可获减刑。
案件编号: CACC30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