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广场应否开放? 司法覆核申请人:政府限制使用剥夺集会自由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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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广场”是指新政府总部的东翼前地,因经常举办社运活动得名,其中最轰动的是2012年连串的反对德育及国民教育科游行及集会。2012年9月3日开学日,学民思潮及民间反对国民教育科大联盟,宣布无限期占领政府总部回旋处。集会至9月7日达到高峰,大会称当晚有12万人参与。图为9月4日,示威者在公民广场集会。(Tyrone Siu/路透社)

政府2014年决定关闭被称为“公民广场”的政总东翼前地,更在四周筑起围栏,有退休摄记不满政府限制市民的集会和表达自由,同年入禀司法覆核。案件今(6日)于高院开审,申请人指政府误将“公民广场”划为私人地方,市民只可以在周日和公众假期到该处集会,事先更需得到官方批准,政府的管理手段限制过严。

政府律师则反驳,政总前地不似天马公园,性质并非向公众开放,原意是供政府和立法会人员通行和车辆出入。

提出公民广场应开放予市民的司法覆核申请者张德荣(资料图片)

原诉人:应预留部份范围24小时对外开放

申请人张德荣有“覆核王二号”之称,退休前是摄影记者,今由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代表出庭。李指政府一方错误地把政总东翼前地视为私人用地,行政署长曾指审批市民使用前地“涉政府作为地主的私家权利”,李认为整个审批制度的法理基础是错的,因为政总前地与私人地方不同,用公帑兴建,出入的亦是执行公务的公仆,性质绝对是公众地方。再者,根据《基本法》第7条,政府不拥有境内土地,只有管理、使用、开发和出租等权力。

被称为公民广场的政府总部东翼前地,在梁振英任特首付间关闭,2014年学生跨过围栏冲入广场,表达对“人大8·31决议”不满。(资料图片)

李志喜认同政府有权以行政手段管理前地范围,但不代表可以加诸非常严格的限制,将不喜欢的人全部驱逐出去。现在,市民只可以在周日和公众假期到政总前地集会、游行,事先更需得到官方批准,按2013至2014年的统计数字,有710次被定性为未获授权的集会,但其中的150多宗个案只是市民想交请愿信。政府规定市民只可在非政府办公时间集会,就算市民想交请愿信给有关官员,假日亦只有保安出来收信,有违集会和请愿的原意。

东翼前地平日会用作进入政府总部的通道,由上午六时开放至晚上十一时,但只容许政府人员、立法会议员和职员、记者和获批准的访客使用,其他公众人士禁止进入和逗留。李志喜称,前地应有一部份范围预留作24小时向公众开放,有关安排阻碍了市民进入政总,现时关闭“公民广场”的做法属极端的限制,剥夺市民的集会和表达自由。

政府代表:政总前地性质与天马公园不同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反驳,政总前地不是供任何人随便出入和逗留的公众地方,性质不似天马公园,并非完全、毫无限制地向公众开放。政总前地的行人通道范围是预留给政府和立法会人员出入,若果随意闯入,会被保安拦阻,而前地的圆型广场空间,则设计为车辆出入和上落客的地方,中间的升旗区更是完全禁止踏足,只用于特殊场合时升降国旗。由政总前地各部份的构成和功能,与天马公园之类的开放式用途有巨大对比,可见该范围不是真正的公众地方。

 

莫树联又称,政总前地与法院、入境事务大楼等政府用地不同,后者是政府为市民提供服务的场所,向公众开放,虽然市民到法院和入境事务大楼大多有特定目的,但即使他们去借厕所或闲逛,理论上亦不会被保安赶走;但政总不是一般的服务机关,公众不可随便进入和逗留,而政总东翼前地的范围属于政总的辅助设施,作为政总的出入通道,其性质应与政总一样,不向公众开放。

政府只在非办公室时间开放“公民广场”,原意是避免政总的办公职能和公众集会同时进行,以免引起冲突,而法庭在保障市民表达自由的同时,亦应考虑场地内其他使用者的安全和便利。莫树联称使用“公民广场”需得到行政署长批准,显示政府不把那片土地视为向公众开放。但若市民正式申请,行政署长多数情况都会批准,除非申请牵涉保安问题。

法官稍后颁书面裁决

法官区庆祥听罢双方陈词,称终审法院两日前审理方国珊议员的上诉案,该案亦争议立法会是否向公众开放的地方,示威人士是否享有表达自由,区官认为该案论点或与本案有关,会先等候终院上诉结果,再颁下书面裁决。

案件编号:HCAL 136/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