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列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 张达明指违基本法 梁美芬:加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通过《国歌法》,港府将以本地立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实施。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今日(4日)指出,《国歌法》的第一条提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别于《国旗法》,认为任何为达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的而制定的法律,都不应该在香港实施,否则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
本身是法律学者的经民联梁美芬认为张达明的质疑非“不合理”,但并非没有折衷方法,例如人大常委会将《国歌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时,可为此加入“说明”,指明社会主义不会在香港实施等,便可避免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通过《国歌法》,在10月1日实施,而香港、澳门需透过本地立法将国歌性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当地实施。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今日在电台节目表示,《国歌法》第一条提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其他全国性法律,如《国旗法》、《国徽法》等没有的,而香港《基本法》则表明不会在港实施社会主义。张达明其后在facebook进一步解释,《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颁布《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为落实这规定,《基本法》第五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因此,任何为达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目的而制定的法律,都不应该在香港实施,否则便会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
他强调,在本地立法时必须小心,《国歌法》当中哪些条文涉及上述目的,有关内容及条文是可以分割,否则需要考虑不应将《国歌法》纳入附件三实施。
翻查《国旗法》和》《国徽法》,国旗法的第一条是:“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徽法的第一条是:“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而国歌法的第一条条文明显长得多:“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比对之下,国歌法中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旗法与国徽法所没有。
行政会议成员、民主思路召集人汤家骅不认同张达明的说法,认为是“距离现实太远”,他称条文中的“社会主义”是形容词,纳入附件三后亦不代表香港要实施社会主义。他又指,内地不少法律都会将政策以至政治立场写在条文上,有别于香港的法律,而本地就《国歌法》立法时,将不会出现要求香港改为实行相社会主义的条文,认为公众毋须过份担心。
本身是律师的民建联周浩鼎认为将《国歌法》纳入附件三并不存在抵触的问题,他指,参考《国旗及国徽条例》,当中特别提到“本条例与根据《基本法》附件三公布的任何全国性法律有不相符之处,本条例须解释为该全国性法律的特别实施或改编本,并如此实施。”,认为《国歌法》进行本法立法时,亦会列明相关的条文,不会搬字过纸,亦将不适用香港的内容修改。
本身是法律学者的经民联梁美芬称,张达明的说法不是没有道理,本地立法时需要加以留意,强调本地立法时会“法律适应化”,将不适用于香港的条文,如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等条文调整。她又指,人大常委会将《国歌法》列入附件三时,必定会考虑到特别行政区的情况,正如国家宪法中的第五5条提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亦有第31条列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所以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宣布《国歌法》适用于香港时,加以“说明”,表明有该条文不抵触一国两制和基本法。
政府发言人指,《国歌法》是一项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因此可将《国歌法》列于《基本法》附件三。日后将透过合适的本地立法,以符合《基本法》的方式在香港特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