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梁终极上诉】终院法官李义:宣誓不符标准 等同令自己失资格
青年新政游蕙祯及梁颂恒引发的立法会宣誓风波司法覆核案,游梁不断以三权分立原则下,法庭不应干扰立法机构的事宜,又指人大释法有否修例及追溯力提出质疑,以图力挽狂澜,希望取得终极上诉的“入场券”。惟终院法官李义指两人宣誓不符合标准,便等于“自己令自己失去资格”,可窥伺两人翻案机会渺茫,最终三位法官以两人无可争辩的合理理据为由,拒让二人提终极上诉。
代表梁颂恒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在庭上加词,本案涉及合理可争辩的理据,除了本案两名上诉人被永久排斥(EXCLUDE)立法会外,尚影响其他立法会议员因其他理由而被永久排斥。
论点一:三权分立原则法庭不应干预立法机构
彭力克提出第一个论点是三权分立的原则(separate of powers),是否被《基本法》104条及《立法会条例》第73条凌架,并指第104条只是简单地要作有效宣誓,却没有详细解释细节及作第二次宣誓属违宪事情,简单而言,立法会议员宣誓只属立法会内部事务,在三权分立下,法庭不应干预。
论点二:法例的权限应按比例执行
彭力克第二个论点指,《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应以狭义解释,以免与《基本法》第26条和《香港人权法》第21条下的“选举权及被选权”等重要宪法有抵触,而有关权利限制不是绝对,但须合符比例原则,并指若民选立法会议员因拒绝及忽略作誓言,便无第二次机会再宣誓,被扔出立法会,已构成不成比例地违反被选举权的宪法,所以法庭不应只考虑两人当天所作宣誓,而且整体、整个过程中做了什么事情,只要两人在在最低耽误(minimal delay)下再宣誓,已不属拒绝及忽略。
论点三:人大释法应以狭义理解
另外彭力克最后两点针对人大释法,法庭亦需要以狭义义理解释释法内容,以尽量符合其他宪法原则,不过法官马道立质疑,法庭不应以简单字面方式理解大大释法内容,这很难做到,法官李义亦指,《基本法》第158条已约束法庭,是否可以以狭义解释人大释法内容。
另外彭力克质疑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是否有追溯力,他援引法学文献,指人大释法具追溯力的法律原则不应被应用于本案。
法官质疑游梁宣誓不符客观标准
不过终院法官李义指,两人不符合宪法规定,才导致自己失去资格;首席法官马道立亦反问,可谓合理时间、最低耽误?如有宽限期,宣誓人是否表现出依法宣誓的诚意。彭力克回应,立法会秘书已经为两人再次宣誓,有关在合理时限,应由立法会秘书作出决定。
代表游蕙祯的资深大律师律师李志喜指,法律条文只要求宣誓人读出誓词,但无要求规管宣誓人的态度及行为,而宣誓是否真诚及庄严难有客观标准。
李义质疑游蕙祯当时向那个国家宣誓
法官马道立质疑,在本案中梁颂恒宣誓时拿着圣经、交叉手指,这已不是以客观上表露无意受誓言约束。法官李义再反问,游蕙祯当日宣誓时手持一件横额,上面写着:“Hong Kong is not China”,并无说出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问游当时向那一个国家宣誓。
李志喜以足球赛事作例反驳
李志喜即举例说,在足球赛事中常见香港对中国的中港对叠,并不代表违反《基本法》,即遭李义反驳说,但本案不是足球赛事,李志喜再举例说,根据她早年代表在港出生内地儿童居港权案件,高院法官祈彦辉便说,香港不是中国一部份,所以内地儿童毋须遣返内地。李志喜不会争议游蕙祯在第一次立法会宣誓时无效,立法会主席已容许两人再次宣誓,法庭不应干预立法会内部行政决定。
法官毋须律政司回应作裁决
李志喜又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内地法律作出今次释法,是否修改基本法,若修改是否有追溯力,若有追溯力,日后发现有问题,可否追溯回10年、20年及30年。
不过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毋须律政司一方陈词,认为两人无胜诉机会,即时颁布驳回两人的上诉许可申请,并要两人支付律政司一方两名大律师讼费。
案件编号:FAMV 7-1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