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东北发展案】终院准被告就其中一罪提上诉 明年1月审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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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刚批准律政司刑期覆核,将冲击立法会财委会东北拨款会议的13名示威者加刑,改判入狱8至13个月,另一边厢案中两名被告黄浩铭及梁晓旸,早前向终审法院就二人的定罪提终极上诉,终院早前已拒让二人就“非法集结”,但准梁就“妨碍在执行职务的立法会人员”继续上诉。终院今下书面判词解释,在法律上有可争辩之处,并排期于2018年1月10日审理。

黄浩铭早前因反新界东北发展案被判囚13个月。(资料图片)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于判词形容,2014年6月13日示威者以竹支及金属栏架打开立法会大门,强行进入立法会、打破立法会玻璃门,某程度上使用了暴力,更令立法会一名保安员一只脚趾骨折,财物损失20万元,两名上诉人基于其暴力行为,违反公众安宁,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

终院:非法集结罪上诉理据不合逻辑

对于两人争议警务人员当日可否按立法会相关条例进入立法会执行职务,质疑控方根本不能检控他们“非法集结”定罪,法官认为,两上诉人理据不合逻辑,无合理争辩理据,更指他们只是单单为了行使旁听立法会财委会会议进行,却以暴力强行进入阻挠会议,认为歪曲事实,事实上根据立法会相关法例,立法会开放予巿民旁听,大前提是要确保立法会保安及巿民行为端庄稳重。

梁争辩案发时未作涉案行为

至于梁晓旸另一项的“妨碍在执行职务的立法会人员”定罪,终审法院认为,当时警方尝试展开警诫线,在主要出入口前分散示威者,而梁当时站在警诫线前面,大力推开警方组成警诫线,认为梁指涉案罪行尚未构成,属可争辩,批准上诉,并排期于2018年1月10日开审。

案件编号:FAMC 1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