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梁振英任特首时做顾问 查锡我:是否利益冲突非你决定
前廉署总调查主任查锡我今日出席电台节目时表示,前特首梁振英与收取澳大利亚公司UGL5000万港元一事上,绝对不存在商业协议常见的“黄金握手”,至于是否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中的“黄金枷锁”。查称,梁振英在出任特首后理论上应作出申报,而且市民不会觉得特首可同时兼职做顾问,强调当中是否有利益冲突,非梁振英自行决定。
前特首梁振英UGL事件引起的风波至今仍未停止,立法会现时有“调查梁振英先生与澳大利亚企业UGL Limited 所订协议的事宜专责委员会 ”调查,并已邀请梁振英出席会议。本身是执业大律师的前廉署总调查主任查锡我今日在电台节目表示,由于梁振英与UGL之间没有雇主及雇员关系,因此绝对不是商业协议中的“黄金握手”,但不明白为何两者既然没有雇主雇员关系仍设有离职协议。此外,他称,梁振英作为戴德梁行的代理人,收到利益时亦必须得到戴德梁行董事局的批准,否则有可能构成《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的代理人的贪污交易。
至于是否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查锡我称,梁振英出任特首前收到的款项,因他仍未是公职人员,所以不构成问题,但在他成为特首后仍提供顾问服务,认为理论上需要向政府,甚至中央申报,“市民不觉得特首可以做兼职顾问”。被问到有关合约上列明“会在不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提供相关协助”是否就不会构成问题,查锡我强调,“有没有利益冲突不是由你决定”,他又以终审法院对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案中提到的“黄金枷锁”为例,当公职人员一旦收受利益后,就会失去判断的独立性,以致无法恰当履行公职,证明“你做或不做并非关键”。
廉政公署日前就许仕仁案召开记者会,查锡我称,在案件完结开记者会非廉署惯常做法,认为是为将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纳入廉署条例第10条“试水温”,评估公众反应。他个人全力支持有关建议,称可以给予廉署足够权力执行法例调查,至于会否引发滥权,他认为可以加以制衡和监督。立法会议员谢伟俊称, 原则上支持建议,但关注具体实行方法,在有机会侵犯他人私隐的情况下,如何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