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婴昏迷】最少14国立例规管 专家倡港效法﹕婴儿应躺安全篮 

撰文: 杨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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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田发生两个月大男婴昏迷命危案,任职医生的父亲以斜孭带孭B在左胸前,然后扣上安全带,男婴事后昏迷命危。汽车业专家指出,驾驶者抱婴驾车,对自身、婴儿及道路其他使用者构成危险。胸前婴儿或阻碍驾车视线,易酿意外,危及他人;车上安全带及气囊为成人设计,力度及冲力会伤及婴儿。儿科医生指理论上成人与婴儿同用一安全带时,急煞或伤颈,勒颈恐窒息。
现时最少有14个国家,合共17个司法管辖区有法例列明对使用儿童安全带装置的规定,惟本港法例仍太落后,只作劝喻式,而港人低估安全意识,专家呼吁港尽早立法及教育港人相关安全知识。

男婴昏迷送院命危。(陈惠娴摄)

香港汽车工业学会会长李耀培表示,驾驶者将婴儿孭在胸前驾车,对三方安全皆构成威胁,包括驾驶者本身、婴儿及道路第三者。当婴儿在胸前时,会阻碍驾车视线、感应、灵活性,稍一不慎恐酿交通意外。

安全带力度、气囊冲力 皆可能危及婴儿

李指出,车辆的安全带、安全气囊皆为成年人所设计,当意外发生时,安全带勒紧的力度或气囊弹出的冲力,都会对婴儿构成危险。例如当车辆急煞时,安全带会收紧及勒住婴儿,而驾驶者因冲力前倾,婴儿或被夹在成人双手及軚盘之间;车辆转弯时,安全带会拉扯婴儿;交通意外发生时,安全气囊会弹出,婴儿会正面受冲击。

他批评香港现行法例无规管儿童安全带装置,只作劝喻式,形容是“好落后”,而多国早已立法监管,建议香港政府尽早修定法例。李又称,港人愿意花费大量金钱购买新车,在车上装设前后车CAM及音响等,却未有购买售价由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安全篮,以保障婴儿安全,反映港人对儿童安全带装置的知识贫乏,应加强教育。

探员在现场调查事件。(陈惠娴摄)

急煞或伤颈 勒颈窒息无法哭泣

儿科专科医生伍永强指出,理论上成人抱同婴儿同坐一位、同扣一条安全带,有机会对婴儿构成危险,例如车辆急煞时,可能会伤及颈部;若安全带勒颈,婴儿甚至会因窒息而无法哭泣。若父母发现婴儿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急救及召救护车送院。

他续指,座位安全带的设计并不适合婴儿使用,因车辆碰撞时,难以控制安全带束紧婴儿哪个位置。在美国等地,由于大多为长途车程,当刚诞生的婴儿获准出院带回家,需要驾车至较远地方时,会要求婴儿安排在婴儿座位上,方可以驶离医院;惟香港大多是短途车,驾驶者或因此而忘记安全。

运输署守则﹕前座乘客勿抱儿童

根据运输署的道路使用者守则,要求驾驶者确保儿童乘车安全。其中,守则列明前座乘客切勿抱著儿童,或让他们坐在膝上,因发生意外时,儿童可能会被夹在成人与汽车仪表板之间,或被抛出车外。

12个月以下婴儿应躺便提式婴儿床

而为幼童安全著想,应安排他们坐后座,及使用适合其年龄及体重的束缚设备。以12个月或以下、体重9公斤以下等无法自己坐稳的婴儿为例,他们感躺在便提式婴儿床上,横放在汽车后座,婴儿的头部应在头中心位置。床身要用特别绳索固定在后座,否则便应放在车厢底板上,夹在前后座之间。如属于汽车专用的婴儿床,便应使用已配备的缚带。

至于9个月至4岁的幼儿可使用儿童安全椅。3岁至12岁儿童则应使用儿童安全带。

交通规例​﹕2岁或以下乘客应用认可束缚设备

根据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7条亦有列明,当汽车内指定乘客座位或一个前排中座上有一名2岁或以下的乘客,而该乘客未有用认可的少年人使用的束缚设备;又或是该乘客未有用为其座位而设的安全带稳妥系在其座位上,驾驶者便不可驾车在道路上行驶。

男婴亲友在医院了解事件。

根据资料,最少 17 个司法管辖区的法例列明对使用儿童安全带装置的规定,以下为部分国家的法例﹕

日本﹕6岁以下儿童必须安置在设有合适儿童安全带装置的座位上。

新加坡﹕身高不足 1.35 米者必须系上适合 其身高和体重的儿童安全带装 置,或使用高垫座椅以补安全带 或可调安全带之不足。

台湾﹕年龄在1岁以下或体重未达10公斤者,应安置于車辆后座之婴儿用卧床或后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缚或定位。

美国紐约州及华盛顿哥倫比亚特区﹕紐约州所有儿童均须使用儿童安全带装置,直至其 8 岁生日。装置须符合聯邦政府就儿童体型和体重所订的规定。

瑞士﹕儿童必须使用经调校的儿童座椅,直至身高达1.5米或年满12岁。

其余司法管辖区﹕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士、英国、加拿大卑诗省、加拿大安大畸省、美国佛罗里达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