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召妓“挞朵”食“霸王餐” 行为失当罪成 上诉驳回
休班警长在庙街与凤姐性交,没支付200元肉金,更“挞朵”出示警员身份,威吓凤姐于3小时内离港,否则将她扣押7天。警长在区域法院被裁定藉公职作出失当行为罪成,判监20个月。他早前提出上诉,上诉庭今颁下判词指,原审法官虽然犯原则性错误,但案件的环境证供,足以证明警长干犯这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长完事后不付款兼要事主离港
上诉人朱家豪,约45岁,已婚育有两子,案发时是驻守油尖旺特别职务队的警长。
控方案情指,朱于2014年5月28日约凌晨1时,在油麻地庙街一个㓥房利用警长身份,免费获得女事主提供性服务。女事主供称当晚与姊妹“小丽”在街上拉客,朱上前问价,及后二人上房,入房后朱脱衣,并自称警察,命令她交出手机及证件,和要求她提供性服务。完事后朱威胁她3小时内离港,否则拘留她7天。凤姐惊慌下离开单位,其间看到小丽亦一同拖箧离开。
凤姐离港后致电房东指警长食“霸王餐”
判词透露,案中女事主于2014年5月27日由内地来港卖淫,但到港不足14小后便匆忙返回内地,并在内地致电租㓥房予她的“兰姐”说:“我们回家去,回大陆去,客人把我们吓走。”兰姐曾在朱的案件中出庭作供,她曾覆述女事主的话说:“遇上警察,跟我干了又没有给钱,吃霸王餐。”
上诉庭认为房东证供可呈堂
朱以他只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名,并无干犯性罪行,所以不能将兰姐供词,用作“新近投诉”,以加强女事主证供可靠性。上诉庭认同,原审法官在接纳兰姐和女事主电话的此证供时,没有加以分析,或提供线索指朱有干犯性罪行,亦不能视这“新近投诉”用来证明女事主证供可信性,有犯错之嫌。不过上诉庭认为这段对话证明,女事主匆匆离港的理由,仍可接纳为呈堂证供。
警长未能证明女事主诬告他
但上诉庭认为,根据本案环境证供,朱案发时只要直接问女事主“几多钱”,单凭女事主的回应,朱已能知道女事主是否从事卖淫活动,从而可决定是否采取进一行行动。但朱没有这样做,而朱亦没有实际证据证明女事主诬捏他,上诉庭认为,在环境证供已证明朱有干犯该罪行,故驳回其上诉。
案件编号:CACC 2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