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女涉要同龄女子还钱 要对方向男性提供性服务 煽惑等罪成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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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涉要同龄的女子X还钱时,非法禁锢X之余,并要X向男性提供性服务,X后来亦有遭人袭击。少女今(14日)在西九龙法院被裁定禁锢及煽惑他人作猥亵行为罪成,另一名涉曾袭击X的男子,亦被裁定罪成。少女求情称,她其实比女子X更小,又自撰求情信及呈上母亲的信望法官轻判,惟裁判官指她现在才写求情信未能见其悔意,把她还柙至2月4日,与其他涉案被告一同判刑。

5名被告3人有罪

本案有5名被告:黎嘉楹(17岁, 女)、16岁女被告(案发时15岁,下称:女被告)、朱天乐(19岁,运输工人)、李谦朗(18岁)及林子健(18岁)。其中黎认两项袭击X的罪名;16岁女被告经审讯后被裁定非法禁锢X,及煽惑X与不明男子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罪成;朱则一项袭击罪成,他早前认一项管有他人身份证的罪名;李及林所涉的袭击罪则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今在西九龙法院审理。(资料图片)

控罪指众被告在2023年10月3至4日期间,在九龙秀茂坪安泰邨智泰楼,及彩虹邨紫薇楼一带袭击及禁锢女子X。

X未能肯定李及林曾袭击她

裁判官王证瑜裁决时指,女事主X就被禁锢及袭击罪作证时,其证供与相关相片及讯息纪录吻合,接纳X是可靠证人。由于X无法肯定李和林是否有袭击她,故裁定李及林罪名不成立。

女被告拿走X财物要X还钱

王官指女被告被指拿走X的财物和身份证,并要X还钱,又限制X的行动自由,她必然知道X不同意,她与X之间的讯息记录亦支持X的说法,故裁定女被告的禁锢等罪成。

黎求情指已没再与其他被告联络

辩方求情指,早前已认罪的黎属初犯,案发时无考虑到行为的严重性,现在已知错及非常后悔。她已没再与其他被告联络,并报读了化妆课程,真心有悔意并希望改过自身。

官指未见女被告有真诚悔意

女被告的律师求情时称,女被告案发时只有15岁,年龄甚至比受害人更小,希望法庭判刑时考虑到她年幼等因素,又呈上女被告及其母所撰写的求情信。惟王官指女被告现在才撰写求情信,直言:“睇唔到被告有真诚悔意。”下令她须即时还押。

案件编号:WKCC147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