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鼎书院|大律师指发债所得非用于建校或涉欺诈 入禀清盘致双输

撰文: 陈蓁谊 赖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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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鼎书院现债务危机,有家长投诉子女退学后未能取回60万元债券退款,校方近两年的亏损金额更达2亿元。有大律师指出,如有证据显示办学团体透过建校债券所得的金额,并非用于兴建学校设施,事件有可能涉及欺诈;今年4月办学团体已被要求停发债券,如海关发现他们仍然发放债券,亦有可能触犯《商品说明条例》。
现阶段家长如想尽快取回款项,唯一办法是入禀清盘,但将导致学校停运,或有可能导致“双输”局面,建议家长谨慎判断。

私立学校汉鼎书院近日有家长投诉,指购买了60万建校债券后,校方未有按条款,在学生退学后退回余下款项。(黄伟民摄)

大律师陆伟雄指,如警方找到证据,显示办学团体透过建校债券所得的金额并非用于兴建学校设施,则有可能涉及欺诈成份。他又指,教育局于今年4月已要求办学团体停发债券,如海关发现他们之后仍然发放债券,亦有可能触犯《商品说明条例》。

陆伟雄表示,如果办学团体未能在合约所列明的还款日期还清款项,即属违约,家长可循民事诉讼控告对方。惟他认为,该办学团体现已面对财政困难,即使家长赢得诉讼,对方也未必有能力马上偿还债项。陆伟雄续指,如家长想尽快取回款项,唯一办法是入禀清盘,但将导致学校停运,或有可能导致“双输”局面,建议家长谨慎判断。

另外,香港律师会前会长熊运信今日(12日)接受电台节目电话访问时表示,债券作为债务合约,从法律上,合约理应写明发债的付款细则,投资者亦有取回债项的权利。他指,除非该合约列明发债者只会在特定条件下还款,否则即使合约没有明确列明还款日期,发债者依旧有退款责任,投资者亦有权利要求发债方还清债价,以及派发债息。

熊运信续指,投资者如要求发债方还款,经一段合理时间后,发债方缺乏任何合理回应,投资者有权入禀法院追讨债项。他补充,合理时间的定义由法庭决定,但投资者应先向发债者作出要求还款,才算入曾作出索偿行为。

有家长因害怕学校清盘未能还款,而选择不入禀法院。熊运信提醒,一旦法庭强制对学校进行清盘,过程有委任清盘人搜集校方资产明细,清盘过程变现的款项会派发予优先债权人,其后才是一般债权人,他指“通常还债都系还畀银行先,咁所以未必轮到家长(获得债款)”,又指清盘确实会令家长有取款困难,“𠵱家咪两难之中选一,继续等学校还好啲,定系直接行动”。

律师会前会长熊运信表示,债券作为债务合约,即使合约没有明确列明还款日期,投资者亦有权利要求发债方还清债价以及派发债息。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梁熙在接受另一电台的电话访问时表示,过去一年半来,他已接获50名家长求助,大部份是退校后申请退款。他指,校方曾提出每月还款10,000元,惟至今仍未履行承诺。他又指,教育局早前禁止校方售卖债券,校方改为要求强制学生捐款,相信已经令不少有意入读的家长却步。有部份未能取回退款的家长除了报警,亦有人选择向海关求助,检控校方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他提醒,该条例的受理期限为犯罪日期起计的3年之内,如果超过此期限,海关不会受理。

立法会议员梁熙提醒,如有家长需要向海关求助,《商品说明条例》的受理期限为犯罪日期起计的3年之内,如果超过此期限,海关不会受理。(黄浩谦摄)

同一节目接受访问的教联会立法会议员邓飞指,学校与上市公司有异,难以要求校方提供详细财务报表。他认为,学校的角色不应该太过复杂,“开学校又唔系商业公司,又冇财务部门处理啲钱”,指学校应以教学为主,如学校提供债券供人购买,家长应了解自己有双重角色,除了家长身份外,亦是投资者,理应预先做好风险评估。

立法会议员邓飞表示,如学校提供债券供人购买,家长应了解自己有双重角色,除了家长身份外,亦是投资者,理应预先做好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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