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协议达成日期有争议 官着陪审团须考虑各被告言行

撰文: 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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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小队”及另一激进派小队串谋杀警案续审,法官张慧玲今(19日)继续在高等法院引导陪审员,她上周五开始作引导时,提到协议一旦达成,即使之后退出,亦不能用作辩护理由。然而涉案的协议在何时达成,控辩双方有不同看法。控方认为毋须有确实地点和时间,当众人在群组讨论会用枪和炸弹时,串谋已有雏形;辩方却认为直至众人确立了采取行动的日期,串谋才算达成。张官着陪审员,无论接纳那一方的说法,都须独立考虑每一名被告的言行,以判断他们有否参与了串谋。

控方指众同谋者计划2019年12月8日的大行动中,会在示威游行中使用真枪及放置炸弹。(赖雯心摄)
控方认为,涉案被告在2019年11月,开始在群组讨论会使用枪等军火时,协议已成形。(赖雯心摄)
辩方却争议,要有确实的行动日期,协议才算达成。(赖雯心摄)

控方认为有意图将计划实行协议已形成

控方早前提及,无名激进组织队长吴智鸿,他在2019年11月3日开设Telegram群组“行山讨论区”,成员包括黄振强、彭军壕、许湛荣、吴智鸿及“接完纸鹤未”(控方指是赖振邦)等,众人曾在该群组提及使用枪和炸弹对付警察,虽然当时仍未有确定计划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但他们之后意图将计划付诸实行,协议已经形成。

辩辺认为应有确实日期

辩方却认为,在确立了行动的时间,才算达成了串谋,故有辩方律师认为,同谋者在12月3日时决定同月8日采取行动,故那时协议才正式生效;次被告张铭裕的律师更认为,最早于12月8日才确立计划详情。

屠龙队长黄振强在2019年11月18日与吴智鸿会误,但各被告是否也算在这天同意并达成协议,法官称陪审团要从各被告的言行逐一考虑。

控方指屠龙加入日期为11月18日

张官特别提到,控方曾指,“屠龙”加入串谋的日期为11月18日,即黄振强在与队员召开大鸿辉会议后翌日,与吴在观塘相见后,协议便达成。张官称,若陪审员按纳控方这个说法,这是“屠龙”加入的日期,亦只可考虑属于吴小队的赖振邦、许湛荣,是否也是串谋一分子。

黄与吴交涉时未有知会队员

张官续指,就11月18日黄振强与吴智鸿的会面,黄确认他事前未有知会队友,亦不曾告诉吴称“屠龙”共识是不会亲手用枪和炸弹。控方的说法亦非指黄作为“屠龙揸fit人”与吴交涉,故要逐个被告考虑他们有否参与串谋,而非黄称加入便加入。张官着陪审员应考虑各名被告的言行举止,如何会令人认为他们已加入了协议。

(由右至左,惩教员除外)被告赖振邦(无眼镜)、张铭裕、许湛荣、严文谦、张俊富(无眼镜,细头)、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计惩教员)女被告刘佩凝、张俊富(无眼镜,打呔)、李家田、许湛荣及严文谦。

6男被告分别隶属两个小队

6男1女被告:为张俊富(23岁)、张铭裕(21岁)、严文谦(22岁)、李家田(25岁)、赖振邦(30岁)、许湛荣(25岁)及刘佩凝(24岁,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谋谋杀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女被告刘佩凝被控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龙小队成员,赖及许则被指是吴智鸿所属组织的成员,女被告并非两个组织的成员,但被指曾协助众筹。

案件编号: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