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消防车货不对办 政府与供应商互告 供应商终败诉须赔逾7千万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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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2008年透过政府物流服务署,向供应商购入17架法国制升降台消防车,造价7千万元,惟事后发现货不对办,最后未有完成合约,该供应商到高等法院索偿,政府亦提出反申索。法官今(1日)就案件颁判辞,接纳专家指些升降台有缺陷,裁定政府胜讼,供应商需向政府支付支付996万美元(折合港币7768万元)。
原告为Echelles Riffaud S.A.,被告为律政司司长。
判辞指,原告于2008年5月和港府签订第一份合约,政府向原告购买9架升降台,政府已收货和付款。双方于同年12月签订第二份合约,政府再向原告购买8架升降台,政府已收货,但未找清余款。第三份合约于2009年12月签订,政府购买6架转钢梯车,亦未找清余款。
政府认为升降台有缺陷而终止及取消合约
政府其后指升降台有缺陷,终止第一和第二份合约。政府指原告未有就转钢梯车提供测试系数,亦终止第三份合约。
原告指相关系数符合规定
原告指升降台已通过测试,亦有提供相关的测试系数,符合合约规定,认为政府是无理终止合约,因而入禀索偿。政府提出反申索,要求原告退回政付已支付的款项,以及就政府的损失作出赔偿。
官接受专家意见认为升降台有过热等缺陷
法官接纳专家所指,认为升降台有部件过热等缺陷,原告亦未有提供转钢梯车的测试系数。考虑到政府已收取升降台,认为政府无权终止合约,但可获得赔偿。法官裁定政府胜讼,原告需向政府支付996万美元(折合港币7768万元)。
案件编号:HCA 18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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