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大兴行动基地集结案 10示威者罪成 官指行动针对警方囚1年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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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屯门疑有不明气体泄漏,区内居民响应网上号召,到警方的大兴行动基地集结,抗议在该处进行催泪烟训练,警方驱散时拘捕多人。其中10人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非法集结等罪成,法官谢沈智慧今(17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指,是次非法集结针对警方,公然挑战执法机关。惟谢官亦指,案中示威者没有掟汽油弹和砖头,本案被告亦非带领角色,判他们入狱1年。
十名被告:李志斗、周沛桦、陈达富、何奕恒、李嘉熹、吴嘉俊、许诺、邓唯健、梁文健和陆俊恒(介乎22至42岁)。他们被裁定1项非法集结罪成, 指他们于2019年10月30日,在屯门大兴警察行动基地的公众地方参与非法集结。李志斗、陈达富、何奕恒、吴嘉俊及许诺另被裁定在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此外,李志斗承认未能出示有效身分证明文件罪。
案中被告非领导角色无使用暴力
法官判刑时指,是次非法集结罪针对警方,公然挑战执法机关。虽然警方发出警告,示威者仍继续集结。惟法官指,示威者没有掟汽油弹和砖头,案中的堵路情况亦不算严重。此外,本案被告非带领角色,亦没有使用暴力。
法官续指,多名被告在审讯被裁定罪成后表示后悔,是口惠而实不至。就陆俊恒自2019年起参与义工的次数减少,辩方解释是因健康问题,法官质疑他可参与非法集结,但不能参与义工。
法官就非法集结罪和使用蒙面物品罪,分别以监禁12个月和3星期为量刑起点。由于两罪涉及同一事件,因此刑期同期执行,所有被告的刑期同为12月个月。此外,法官就李志斗承认的未能出示有效身分证明文件罪,判他罚款1000元。
案件编号:DCCC 28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