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初选者涉颠覆国家政权被捕 《国安法》呢样嘢最受关注!

撰文: 研数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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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法”于53名民主派初选参加者陆续被捕后,Google Trends搜寻热度急升▼▼▼

民主派于2020年7月发起初选争取立法会“35+”,警方国安处今早(6日)拘捕53名参加者,指他们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事件旋即引起社会关注《国安法》,当中网民最关心的包括《国安法》追溯力、生效日期及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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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什么?

港区国安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效,而第22条订明,“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包括: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另外根据第23条,“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亦属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罚则

第22条中“首要份子”或“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至于第23条犯罪者,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安法究竟有否追溯期?

港区国安法第39条列明,“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意味没有追溯力,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亦曾回应指,港区国安法不溯及既往,但同时强调香港现行法律中,如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等,都有涉及国家安全规定,应用这些法律规定,来惩治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