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米高中生练跳水 头撞池底四肢瘫痪 3教练改判无罪原因曝光

撰文: 李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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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2018年发生严重校园意外,身高1.88米的张姓学生从跳台练跳水时,头部直撞池底,导致颈椎骨折、脊髓损伤造成四肢瘫痪。家长及学生认为学校及教练存在过失,检方依业务过失重伤害罪起诉,涉案的3名教练原被判监6至8个月,但上诉至高院后出现逆转,法官认为教练指导正确,检方亦未能证明他们有过失,改判3人无罪,全案定谳。张同学和家人闻判后难以接受,婉拒台媒访问。

张姓学生是新北市某高中游泳校队成员。(爆料公社图片)

新北市某高中2018年11月29日发生严重意外,身高1.88米(当时报道为1.92米)的游泳校队成员张同学从跳台练习跳水出发时,头部猛撞向池底,导致颈椎骨折、脊髓损伤造成四肢瘫痪。家属认为学校泳池未达水深至少1.35米标准,及教练未阻止他跳水,属于过失。

张同学兄长上传图片,指弟弟颈椎骨折、脊髓损伤造成四肢瘫痪。(爆料公社图片)

新北地检署指沈姓校长、吕姓泳池厂商负责人、杜姓泳池救生员、陈姓游泳班总教练、张姓聘雇教练及郑姓义务指导教练存在疏失,依业务过失重伤害罪起诉。其中,3名教练事发时未注意到泳池两边池壁1米至6米范围,水深最低限度未达1.35米,不应跳水,未有禁止张男和其他同学跳水。张同学过去受访时,表示无奈和委屈的感觉都有,“教练也指导我,我也是听教练指导去做”。

新北地院一审时判校长、厂商及救生员无罪,但3名教练均罪成,其中陈、张各判监6个月,可易科罚金,郑姓义务教练判8个月徒刑,他们不服上诉。

张同学较早前接受台媒访问,指他依照教练指导去做。(民视新闻截图)

二审过程中,高院指依新北市教育局专家报告指出,郑教练指导全部正确,有尽责提醒,张同学模仿2次后,第3次跳水时疑因“入水姿势不协调”才出事。翻查闭路电视,张同学跳水时手没入水且角度较大,没有踢脚及用手撑等避险动作。

另外,高院表示,出事的泳池水深较检方所指的安全规范要求1.35米应有一定差距,约9至16厘米,但张同学身高1.88米,即使泳池符合1.35米水深,以相同姿态入水是否仍会发生意外,检方未能举证。

高院又说,教育部虽规定比赛用池要有至少1.35米水深才可进行跳台跳水,但高中训练池未设有关规定,多数学校也未达此标准,此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等人违反安全规范;事故发生后,教育部需虽宣示训练池要尽量照比赛池规格,但“不能事后亡羊补牢作为被告行为时违反安全规范的依据”,认为此意外属憾事,但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刑事责任。

高院审议后认为,由于检察官未能充分证明3被告在让张男跳水出发时有过失或应作为而不作为,判3名被告上诉得直,改判无罪,本案检察官和被告都不能上诉,全案确定。判决出炉后,张同学和爸爸难以接受,婉拒当地传媒访问。

较早前张男家属向校方提民事索偿,要求校方要赔偿逾4,800万台币(约1,170万港元),9月时新北法院已驳回案件,认为被害人不应依《民法》向对方索偿,应向政府机关追究。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