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香港身份证曝光!小红书男爆来源:可换新吗? 入境处回应

撰文: 李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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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签发的香港身份证曝光?有内地男日前在小红书发文,指现年90岁、居于内地的祖母当年曾到香港工作,拥有香港第一代身份证,疑问能否借此取得现时新的香港智能身份证。内地男展示祖母20岁的黑白照证件,因怕需要其他资料作证,已自行翻查工作证明,又提到祖母已过身的妹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故询问有没有网民有类似情况。

许多人质疑楼主动机,是想藉祖母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提醒他“就别折腾了,或许落叶归根是最好”,又指他还需证明祖母曾居港7年,其个案特殊,需要本人向香港入境处了解。楼主称他不清楚祖母居留香港时间,拒正面回应是否想靠祖母移居香港,认为现时是“在法律层面探究”,又提醒内地有法规阻止侮辱人格,请网民自重,并透露已发电邮向入境处查询。

入境处回复《香港01》表示,任何声称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必须负起举证责任,提交通常居住连续7年的证明文件。如文件能证明符合《入境条例》规定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资格申请,其间本人必须身在香港并合法逗留。一般而言,如在香港屋住读书、工作、局留等,都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

内地男上传90岁祖母当年在香港工作的身份证,指是1950年香港政府签发。(小红书图片)

该内地男子日前在小红书图文并茂发帖,指祖母拥有“香港第一代身份证,还可以换最新的身份证吗”,展示一份相当有历史的身份证,上面贴有其祖母的黑白照,当时只有20岁,证件首页有写上其英文及地址等,但文字因褪色等关系拍照后较难看清楚。

楼主在帖文指,他找到祖母当年到香港工作的身份证,是1950年香港签发的,上面有齐证件号码、姓名、居住地、国籍、雇主资讯,甚至有指纹。他翻查网上资料,香港1949年已有《人事登记条例》,按道理可查到祖母登记讯息,但相信如果要有资格换新身份证,要其他资料证明。

证件所示,内地男的祖母半时20岁,他未透露祖母在香港工作多久。(小红书图片)

楼主称据现年90岁的祖母所述,她当时在香港坪洲的大中华火柴厂(GREAT CHINA MATCH COMPANY LIMITED)工作,身份证上的雇主正是这间工厂,他在香港公司注册查到的确有这间公司。另外,祖母的1位已过身的亲妹是香港永久居民,祖母妹妹有个儿子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大家还有联系往来。

目前他祖母是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生活,他翻祖母资料时,发现有张当年在火柴厂拍的工友合照,希望有类似经历的人可提供意见,想知道应在香港什么部门查询多年前雇佣关系,认为可能用来做举证材料。

楼主并未透露其祖母在港的工作时间及滞留了多久。有网民提醒,他祖母需要居港7年以上,楼主称不确定祖母是否居住满7年。

帖文引起关注,许多网民质疑楼主动机是想透过祖母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甚至是想当跳板取得BNO,“这种是不是都可以直接去英国了”,提醒他老人家年事已高,“祖母年纪大了,就别折腾了,或许落叶归根是最好的”、“为什么一定要给一个90岁的老人折腾一个身份?”、“走乜鬼,广州不知好香港几多”。

楼主翻查资料,证明祖母当年工作的公司真的存在,需收集更多证据证明祖母居留权。(小红书图片)

楼主未正面回应,称很多人猜测他想靠祖母移民香港,“无论是认同或者反对,都是你们的自由。我希望大家纯粹从法律的层面去讨论和探究”,又提醒“侮辱人格的事情,现在内地有相关的法规,还请自重”。也有网民支持他维权,“合理合法合规即无问题”、“人家不是嫉妒你,是嫉妒不是他们自己而已”,事实上过去不少人因此获利,“大把人还依靠殖民时期被的‘便利’移民国外呢,现在本来去香港又不难”。

有网民提醒,当年在香港居留超过180日的人都会获发香港身份证,但不代表有香港居留权,“你祖母的身份证只能证明她曾经在香港工作居留,并不能证明她具有香港居留权,她现在是办不了任何永居或非永居香港身份证的”,道理像外劳一样。除非能证明在香港出生,或者有强力证据,否则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机会相当微。多人提醒他的个案复杂,要亲自去问入境处,楼主后来表示,已电邮香港入境处查询。

相关帖文被转载到facebook引起讨论,认为属特殊个案,只能亲身到香港入境处查询,“post主唔系想阿嫲攞到香港身份证,然后再想全家嚟香港吓话?”、又疑问如果持有1950年的香港身份证,是否进而可以申请到BNO。

入境处表示,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资格人士,本人必须身在香港并合法逗留。(资料图片)

入境处回复《香港01》查询时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如声称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则该人必须负起证明该项声称的举证责任。在通常居住连续7年的证明文件方面,申请人可提交在港的就业证明、在港的惯常住所证明或在港的就学证明。如任何人具备有关的资料文件,证明可符合《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的规定成为永久性居民,可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资格申请。在提交这项申请时,该人必须身在香港并合法逗留。

入境处指出,根据在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任何人士如属以下任何一项,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区的居留权:

(a)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d)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e)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f) (a)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一般而言,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时间长短,都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有关人士只是暂时不在香港,仍会被视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任何人如暂时不在香港,并不表示该人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在决定该人是否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时,须考虑该人的个人情况及他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

-申请人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

-他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

-及他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