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加名|长者独居公屋 已婚女儿欲搬回加名:百年归老属于我?
公屋住户除名后再加名,并非易事!有网民在讨论区发文,指有老人家丧偶后独居公屋,近日已婚女儿想加名搬回与老人同住,问道若对方百年归老,她能否承继公屋。根据房委会资料,有8类人士可申请公屋加名,并在加名后整个家庭必须通过全面经济状况调查,即入息及资产限额。
该网民日前在亲子王国讨论区发帖,指有老人家丧偶后1人独居公屋,近日已婚女儿欲在其公屋户籍上加名,以搬回去与老人同住,方便照顾,因而问及“若老人百年归老后,入息及资产审查通过,间公屋是否属女儿的?”。
有人则留言分享经验,指其母亲是独居的长期病患者,她曾向房署要求加名被拒,只可以申请做照顾者同住,“公屋想除名就易,加名系冇乜可能,除非系结婚或者生仔啦”。有网民亦指照顾老人和继承公屋是两回事,照顾者不需要加名就可以同住,但如果楼主在原址上除过名,就不能再加回。
根据房委会资料,已删除户籍人士日后一般不可恢复户籍。而加入户籍人士必须为香港居民,但无需符合居港满7年的规定。下列8类人士在符合所须的条件准则下,可加入户籍之内:
1 . 户主的配偶。
2 . 新生婴儿或1 8岁以下的儿童,其父母均须为户籍内的认可成员。
3 . 户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已婚子女的配偶和该名已婚子女的18岁以下的儿女。(该名已婚子女须户籍内的认可成员,而加户后,其他成员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或儿女,他们并须于迁出时取消户籍)
4 . 受户主或其配偶供养年满60岁或以上的父母。
5 . 受户主或其配偶供养年满60岁或以上的祖父母。
6 . 恒久依赖户主照顾的受供养亲属,例如弱能人士。(倘户主18岁以下的内孙/外孙因其父母未能提供照顾,该内孙/外孙可视为恒久依赖户主照顾)
7 . 现居“改建一人单位”而又符合“自动编配”计划的住户,可申请加入年满 60岁或以上的亲属
8 . 年长租户的一名成年子女,可连同其家庭成员申请加入户籍,但须通过“一个家系”的条件(即若户籍已包括成年子女,便不得加入其他已婚子女;而若户籍已包括已婚子女,便不得加入其他成年子女)。
除申请加入新生婴儿或18岁以下的儿童可豁免“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及“住宅物业权审查”的规定外,申请加入其他类别人士,整个家庭(包括拟加入户籍人士)必须通过“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及“住宅物业权审查”的规定,以核实资格。
另外,户主亦可申请下列4类人士在公屋单位作有条件暂住,以方便照顾:
1 . 负责照顾户主的成年子女。
2 . 负责照顾户主的兄/弟/姊/妹(只限一名)及其家人。
3 . 须依靠户主的18岁以下内孙/外孙。
4 . 须依靠户主的受供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