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父购入租置单位 港女除名欲再申请单人公屋:房署畀唔畀?

撰文: 卡洛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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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人只有1次公屋上楼机会?有女生在讨论区发文,指自己本来与父亲同住公屋,但早前已除名,其后父亲以租置计划购入单位,惟最近她希望再以单人身份轮候公屋,因而求问“会唔会房屋署唔畀呢?”。

有女生在讨论区发文,指自己本来与父亲同住公屋,但早前已除名,其后父亲以租置计划购入单位,惟最近她希望再以单人身份轮候公屋,因而求问“会唔会房屋署唔畀呢?”。(资料图片)

该女生在香港讨论区发文,指自己早前在公屋户籍上除名,本来与她同住的爸爸其后透过租置计划购入该公屋单位,她最近希望以单人身份再次申请公屋,因自己已非“认可住客家庭成员”,担心将爸爸的租置公屋住址作为申请住址,房署会拒绝申请,“即是话畀房署知我私下偷住”、“唔批我申请单人公屋,仲反话我私下偷住大件事”。

网民都认为楼主可照用其父住址申请公屋,因已购入单位,住户人数应不受限制,“买咗冇人再理住几多人”、“除非业主喺未补价前未经批准出租俾人,实际上业主和家庭成员喺唔喺度住,又或者俾咗其他人都无罚则”、“公屋买咗等于私楼,边个理你住咩人”。

根据房委会资料显示,申请者如在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例如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重建置业计划、可租可买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自置居所贷款计划和置业资助贷款计划等的家庭成员,在取消其有关记录后,只要符合公屋申请资格便可即时递交公屋申请表,故此楼主理应可再申请公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