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Taxi的士司机追收表头差额 帐户终被停用:任务暂告一段落

撰文: 卓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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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的士司机两度在facebook群组上发文,称自己从Uber Taxi接单并将客人送到目的地之后,会要求客人支付与表头的车资差额,原因是按表收费并无不妥。事件引起网民讨论,有人指司机如不愿意接折头单,就不应使用程式接单,但亦有人表示支持,因为按表收费是法例规定。该名司机昨晚(10日)发文,称其Uber帐号已被永久停用,“任务暂告一段落”,希望行动能唤醒部分行家。
《香港01》正向Uber查询有关事件。

涉事司机上载程式截图,指自己的帐户已经被停权。(facebook群组“的士司机资讯网 Taxi”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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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的士司机近期多次在facebook群组“的士司机资讯网 Taxi”上发文,分享自己曾经2次从Uber Taxi接单并将乘客送抵目的地后,指自己从Uber收到的车资较表头车资少,要求乘客按表付款支付差额车资。其中一次由科学园去九龙湾,另外一次则由机场前往铜锣湾,司机2次分别要求乘客额外支付25元及90元。

他在帖文中曾提到,自己“净系按表收费,有咩问题,个客畀几多Uber我唔知!”,非常愿意上法庭,“由法庭来判决,到底应该按表收费还是按你Uber 条约收费!热切期待这一天的来临!认真的”。他更坚持,自己会一直坚持要求Uber Taxi乘客支付额外车资,“直至被锁机为止,或者上法庭判咗我输”。

至昨晚,司机在同一个facebook群组上发文,上载截取自程式内的讯息图片,指其“多次在行程中要求乘客支付现金”,“此不诚实行为影响乘客体验,同时亦违反Uber社群指引”。由于“情况在提醒后亦没有改善”,因此其帐号已被永久停用。司机表示,他“任务暂告一段落,期待可唤醒一部份师兄”,更引用电影《黑社会》中的对白,称“社团唔可以畀一个字头独大”,又说“明就明,唔明就唔明”,并感谢的士总会同事对他的关心。

陆伟雄大律师认为,由于私人协议不能凌驾法律,所以的士司机到达目的地后要求按表收取车资没有犯法,但认为手法不值得鼓励。(资料图片)

陆伟雄大律师曾回复《香港01》查询指,乘客与的士司机之间就车资的私人协议不能凌驾法律,而法律只定明的士要按表收费,没有保障折扣车资收费,“今次佢系俗语所谓‘揸正嚟做’按表收费”,“虽然手法唔系咁合适,又或者唔系咁值得鼓励,但系佢喺呢方面佢系真系冇犯法嘅”。

他举例,香港聘请外佣设有最低工资,即使雇主事前与外佣协定较最低工资低的工资,外佣到港后如要求雇主支付法例列明的最低工资,雇主亦需要支付法例列明的最低工资,因为私人协定不能凌驾法律,不会有效。

相反,如果乘客预约的士时表示会支付贴士,但到达目的地后却要按表收费,陆伟雄表示,“其实揸正嚟做都系按表收费”,“俗语所谓你玩嘢啰”,原则依然是私下协议不能凌驾法律。

惟有网民提到,Uber与部分的士司机以“包车”形式运作,陆伟雄就指如果的士被包车租用,“𠮶刻就唔系1部的士嚟啦㖞”,只是普通私家车,即使外表是的士亦已经停止的士服务,否则遇到其他人截车就要接受提供服务。假如当时的士由Uber包车,再分配不同乘客乘坐,的士就不能按表收费;否则,的士在正常营运时仍要按表收费。

运输署按示,据现行法例,的士除可以按表收费外,亦可以提供预约的包车服务。(资料图片)

另外运输署在先前的报道亦曾回复表示,据现行法例,的士除可以按表收费外,亦可以提供预约的包车服务。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8条,公共服务车辆包括的士可以提供整段时间租用服务,而出租收费金额是基于该车辆被租用的时间(不论是否须就该车出租时所行驶的哩数而另收附加费),或基于与租用人协议的其他条款。

据署方了解,现时部分预约的士服务的应用程式,是以包车的形式收费,其服务收费及其他相关条款是由提供服务一方与租用人自行议定。然而,若的士服务并不是以包车的形式收费,的士司机和乘客均须按法例规定,按表收费(包括其他适用的附加费)及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