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油站玩烟花棒兼吸烟 IG放相打卡称“坏过凯婷” 网民:玩命
油站内燃点火种绝对是玩命之举,一旦发生意外随时酿成严重后果!有本港摄影师日前在社交平台上载多张人像照,只见相中女模特儿在油站范围内玩烟花及吸烟,引起网民关注安全问题,直言犹如“玩命”,不过经网上热议后,摄影师及模特儿亦已迅速删除帖文。
有网民在连登讨论区以“【有图】龙友系油站玩烟花”为题发文,指有摄影师近日在Instagram上载一系列作品,显示1位女模在油站范围内,以及相距1条车道的位置,举起2支正在燃点、俗称“仙女棒”的小烟花棒,而另一照片则显示露肩的女模正坐在油站的栏杆上呼出烟圈,疑似正在吸烟,让楼主忍不住质疑“好癫,条女同个龙友都黐线,一阵玩到爆炸点算”。
至于女模特儿亦有在其拥有2.1万名追踪者的IG,贴出同一场景的图辑,有网友在照片下留言质疑在“油站放烟火”,她则“玩嘢”回应称“坏过凯婷”。而其他网民看到这批摄影作品都顿时吓窒,认为此举非常危险,“后面2个职员惊到脚都震埋”,又指如果个个跟她们这样“打卡”,油站随时爆炸,“油站周围都系油渍,真系唔系讲笑”。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接受《香港01》访问表示,油站范围有贴出告示列明“不准吸烟”,但由于只有照片或影像,就很难在毫无合理疑点下指控吸烟,相中人以“只是吸烟动作”为辩解,因此除非现场即时截停,否则都难以入罪。
至于燃点“仙女棒”方面,陆伟雄受访曾指,若蜡烛成份内含有火药,即属犯法,又指虽然蜡烛及滴滴金含有火药较少,但管有、燃放或贩卖即属违法。
根据香港法律第295章《危险品条例》第六条,非法藏有烟花爆竹,最高可罚款2.5万元及监禁6个月;根据《简易治罪条例》第四条,任何人燃放烟花爆竹,以致对任何人造成损害或危险即属违法,可罚款500元或监禁3个月。
早前有港女网红在尖沙嘴1间酒店房间内跟约7名友人庆祝生日时,点燃俗称“仙女棒”的小烟花棒,画面“火花四溅”,引起网民关注安全问题。该KOL其后在Instagram回应事件,称不理解如此多人留意自己,她只是“做自己中(钟)意嘅事”。
无线(TVB)女艺人黄紫恩(Jojo)早前到公众泳池“摆pose”拍照,并放在Instagram上,结果被网民转载至讨论区热烈讨论,质疑她违法。康文署回复《香港01》查询表示,泳池范围有张贴不准摄影的告示,职员若发现有人在泳池范围内摄影或拍照,会劝喻有关人士停止,并在有需要时采取进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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