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侵案受害人家长3种反应 吕秋远:有种人只为拿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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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吕秋远 台湾律师
或许是脸书不喜欢写实的故事,不论是新疆、香港,或是六四,有篇残酷的故事就这么被没收了。不过,不论故事内容,有些法律常识还是得要补充比较好:
首先,性侵害这种罪行,不是只有强暴胁迫别人,才叫做性侵害。与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男女性交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的男女发生性行为,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14岁以下的男女发生性行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法例规定不能跟16至18岁的人有性交易,也不能跟16岁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即使自愿也算犯罪。(《素媛》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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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的两种极端反应

换句话说,法律要求不能跟16至18岁的人有性交易,也不能跟16岁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即使对方是自愿的。一旦有这些行为,不能易科罚金的机会非常高,除非跟被害人和解,付出一些“代价”,才有缓刑的机会。所谓缓刑,就是只要在一段时间内不要再犯法,就不会被关,这时候,“空间”就出现了。

许多家长,发现自己的孩子跟别人发生性关系,有两种极端二分法的反应,第一种是非常生气,绝对不和解,要给这个“残害未成年人的淫虫”一个教训,让他被关。第二种是对于孩子的状况完全漠然,但是要求一笔“非常高额的”和解金,30万或40万是运气,有的家长会要求的金额是百万起跳,反正付不出来就进去监狱让大哥修理你。第三种是大部分的家长,在和解与不和解之间摆荡。

第一种情况,可以理解他们的想法,毕竟我不了解,他们是因为真正对孩子的状况不舍,还是事后借由对于被告的愤怒,来掩盖自己没关心孩子。但是,不和解原本就是被害人的权利,被告没有资格要求被害人一定得要原谅他,因为就是被伤害了。第三种情况,也可以理解,因为不知道该怎么办,好像自己也有疏忽孩子感受的错,可是对于这个利用孩子的人,又不想轻易放过,所以变得心理上很挣扎,甚至可能会想,是不是有赔偿以后,至少可以拿这笔钱支付孩子的就学或是未来的生活费。

吕秋远指有些家长平时对子女不闻不问,但发现子女受性侵后却将他当摇钱树,反被告人索取巨额和解费。(《熔炉》剧照)

钱是爸妈拿 孩子继续流浪

但是,第二种情况却是最让人难以理解的。平常对孩子的状况一无所知、无动于衷,但是一旦学校通报状况,就突然变身成最爱孩子的父母一样。我们曾经遇过一种极端的状况,爸爸每天酗酒,妈妈经常赌博,孩子“自立自强”从事性交易,还有一本曾经交易过的名册,里面记载了电话、姓名、职业、交易时间与经过,被警方查扣,结果,爸妈开始“按图索骥”,每个人要求至少50万和解,最后拿到了上千万的和解金。孩子呢?谁在乎?钱是爸妈拿,是爸妈用,最后孩子还是什么都没有,在16岁之前,孩子继续流浪、继续自食其力,爸爸终于不用借钱喝酒,妈妈终于有钱赌博。

只能说,千万不要以为,又不是强制性交,“只不过”就是跟未满18岁的人性交易,大家心甘情愿,有什么问题?问题可大了,如果不能和解,入狱服刑的可能性都不低,只是就算和解,这些钱真的能用在孩子身上吗?我不知道。我只能说,深夜问题多,平安回家,最好。不要让一时的想法,毁掉自己经营很久的幸福。

幸福很贵的,贵到不是用钱就可以买的到的。

(文章标题由《香港01》编辑所拟。文章纯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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