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妈以为借阿仔名义买屋有保障 供完楼即被逆子赶出门口
台湾陈姓妇人卖掉老家房屋购买房产,给全家人居住,因担心丈夫挥霍,将房产登记在二个沈姓儿子名下;等陈妇缴完房贷,大儿子竟主张房子是他跟弟弟的,要母亲搬走,拿回房子。陈妇无奈提告表达要终止借名登记关系,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自己,新北地院认定陈妇是房产实际所有权人,判她胜诉。
下载“香港01”App ,即睇城中热话:https://hk01.app.link/qIZYuEC5LO
陈姓妇人提告主张,她在1987年6月购买新北市土城区一处公寓5楼房屋时,因担心遭到丈夫挥霍,或被丈夫债权人强制执行,也希望已成年的二个儿子帮忙缴纳贷款,当年将房子借名登记在二人名下;当时房价为125万元(约32万港元),她筹措35万元(约9万港元)首付,并亲办贷款90万元(约23万港元)。
陈妇指出,之后缴纳本息虽然是从儿子的银行帐户环比扣款清偿,但帐户存折、印章都是她持有,并由她环比存入现金;她也亲自保管持有房地所有权状,且自交屋后即居住迄今,相关水电、修缮费用及税金都是她在缴纳。
陈妇指出,大儿子见她缴清房贷,竟然声称房产是属于他和弟弟所有,扬言要把她赶出去,她只好结束借名登记关系,提告请求法院判决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给自己。沈姓二儿子出庭证称妈妈说的没错,房子确实是借名登记,妈妈的主张他没有意见。
沈姓大儿子却辩称当初购买房地,他有出20万元(约5万港元)自备款,其余自备款由母亲支付,他才依母亲意思将房产二分之一登记在弟弟名下;当时他正在服兵役,房地签约、交付自备款等由母亲出面处理,之后贷款本息清偿是他每月将现金转交给父亲代为缴纳。
大儿子表示,1994年他搬到桃园居住,房产借给母亲、弟弟及姊姊居住,父亲则每月10日向他拿5千元缴房贷;房屋所有权状及存折、印章会给母亲保管,只是为了方便让弟弟他们缴纳贷款,权状让母亲保管也没什么,无法以母亲持有房屋权状便推论有借名登记关系。
大儿子再辩称,若依母亲所说借名登记原因是为了规避丈夫挥霍或丈夫的债权人追偿,借用一人名义登记即可,何须增加出名人人数增加管理、使用、处分等复杂性;且父亲去世时,何以母亲没有要求移转所有权。另外,母亲也自称希望他跟弟弟帮忙缴纳贷款,如果是借名登记关系,他们根本不用负担清偿贷款责任,显见并无借名登记关系。
法院认为,陈姓母亲提出房地合约书、办理贷款文件、自备款缴款明细等,证明房地购买全程由她处理,沈姓大儿子从未参与,沈声称有负担20万元自备款,也没有提出证明;沈姓女儿出庭则证称房产本来就是母亲所有,不知道当时母亲是怎么想的。
沈女证称,母亲把基隆房地卖掉才能支付首付,当年是要让全家人居住使用,贷款、税金都是母亲在缴纳,贷款部分父亲生前及她还有帮忙分担,两个弟弟都没有帮忙;母亲从未说过要将房产给弟弟,弟弟要搬去桃园时,也没有听说过他要拿回房屋所有权状。
法官认为,衡诸一般社会常情,房屋所有权状一般均由真正权利人保管,再由相关事证综合判断,认定陈姓妇人是房产真正所有权人;陈妇既已表示终止借名登记关系,请求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给她,即属有据,应予准许。
【本文获“联合新闻网”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