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女】台男控前妻“白住”4个月 成功追讨巿值租金
撰文: 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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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侯姓男子和郭姓妻子离婚,双方约定好郭女限期搬家,但她拖了4个月才搬离,侯认为前妻“白住”4个月,打官司要求付“租金”;法官认定两人离婚后彼此已无扶养义务,郭女属“无权占有”,根据当时租金行情,判她应给付4万余元台币(约1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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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地方法院调查,郭姓男子和妻子2017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郭女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搬离住所;郭女未在限期内搬离,侯催促无效,二度持法院调解笔录声请强制执行,郭女才在去年三月搬家。
侯姓男子认为前妻“白住”四个月,没付任何费用,是不当得利,要求应以“租金”抵偿,向法院诉请郭女返还八万六千余元台币(约二万一千港元)。
法院审理时郭女声称,因放心不下小孩,才会留下续住就近照顾,无不当得利问题;且房屋租金是前夫自行调查,非双方约定,也不符区域行情,不应该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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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夫妻离婚后彼此已无扶养义务,郭女未依协议搬离,属“无权占有”房屋,且双方对监护权已约定由丈夫行使,郭女并无正当理由不搬家;多住四个月是不当得利,根据当地租金行情,判郭女应给付前夫四万余元台币(约一万港元)。
律师陈亮佑说,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土地或房屋,法律上称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可以对占用人请求搬离,另可请求相当于租金的不当得利;不仅夫妻离异,兄弟间分产后也可能发生相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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