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身保护病母 台男持利剪狂刺家暴父数十处后自首 判囚七年半
台湾屏东县男子陈振惟3年前为保护遭家暴的母亲,持利剪杀害父亲,事后自首坦承犯行,家属还递交陈情书,一、二审减刑后判7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陈振惟(29岁)2016年7月23日晚间,见父亲在店面痛骂母亲“偷藏钱”、“讨客兄”;隔天凌晨父亲再度在家中辱骂母亲,他为保护母亲,和父亲发生冲突,一气之下拿烟灰缸砸父亲头部,又以双手掐住父亲脖子,最后因父亲扬言报复,他再持利剪刺杀父亲颈部、肩部等,造成数十处穿刺伤与钝力伤,大量出血,送医不治,他事后主动向警方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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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台湾法定刑度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一审认为陈符合自首要件,且犯后深感悔意,家属还递交陈情书状况,情堪悯恕,减轻至最低刑度判决7年6月徒刑;案件上诉,高雄高分院虽认为,陈没有任何犯罪纪录,自正修科大毕业后,为照顾生病的母亲,返乡于自家羊肉店工作,长期忍受父亲家暴,并持续帮母亲共同操持家计,勤勉自持、孝顺乖巧,足认品行良好,但他从伤害犯意提升至杀人,手段过于猛烈,行为不符正当防卫条件,驳回上诉。
陈振惟再提上诉,认为自己是因当下义愤才动手,另原判决适用刑法第272条违宪;最高法院认为,义愤杀人应指“当场”被激起一般人无可容忍之愤怒而杀人,虽陈基于父亲长期家暴而引发口角愤恨,拿取烟灰缸挥击父亲头部,以双手掐住父亲脖子压制在地后,此时陈父已没有施暴可能,但陈另因不满父亲扬言报复,改持剪刀猛刺父亲一事,并非“当场激于义愤”,与刑法义愤杀人罪要件不合,原判决并无违误。
另外,最高法院认为,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最低法定刑度为无期徒刑,且原审审理此案时仍有依自首、犯罪情状显可悯恕减轻其刑,判决7年6月徒刑,已低于普通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度10年,原判决没有违误,认为陈振惟上诉无理由,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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