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奇案】Netflix播港剧 跑马地纸盒藏尸案 少女被杀割乳头
以悬疑奇案为卖点的港产剧《阳关道》将于本月22日在Netflix开播,13集剧集以香港3宗谋杀案为蓝本,当中包括1974年跑马地纸盒藏尸案、1984年伊利莎伯大厦花槽双尸案、以及2011年淘大花园无尸凶案。其中跑马地纸盒藏尸案死者为16岁少女,疑被勒毙后赤裸的尸体被置于电视机纸盒,其乳头被割及阴毛烧焦,处女膜则完整。该宗是香港开埠而来首宗无目击证人、无认罪口供、单凭科学鉴证而定罪的谋杀案。案中仅凭7条纤维将被告欧阳炳强入罪,而被告由审讯至上诉、由罪成至入狱,长达二十多年来均自称无辜,令外界对是否冤案存疑。
至1997年,欧阳炳强透过认罪知错申请有条件假释,至2002年获假释出狱,当时他已坐监近28年。时至今日,仍有人积极研究该案的细节及疏忽地方,认为当中仍有甚多疑团未解,案件更多次写成书及拍成电视剧及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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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当年报章报道及资料,1974年28岁欧阳炳强在观塘一间工厂任职文员,月薪560元,与妻子张金凤育有一名年幼女儿,一家三口住在柴湾翠文道。因生活担子沉重,欧阳炳强经朋友介绍,到跑马地黄泥涌道“安美饮品公司”的雪糕店从事夜班兼职工作,周天都要上班,月薪360元,工作时间由傍晚6时至晚上10时,负责卖雪糕及结算当晚帐目,因此管有雪糕店多条锁匙,包括设有电话的阁楼,而阁楼则设有小型工场,需要密码开门才能进入,但欧阳炳强并未获告知密码。
16岁女死者卞玉英体重约100磅,与家人住在西湾河兴民街一单位,父母在筲箕湾经营鱼档,连同卞女共有8名子女,卞女排行第六,在铜锣湾的达成英文夜校就读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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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女当时与旧同学陈彬彬仍有来往,曾将音乐录音带借给陈女,随后致电相约对方于1974年12月16日在跑马地电车总站取回音乐录音带,当日卞女在寓所接听过2个电话,至下午约5时离开寓所,前往北角新闻大厦为兄长登广告,至傍晚6时半,陈女接到卞女来电,要求她立即到电车总站交还音乐录音带,当时语气略为紧张,背景亦传出杂声。陈女依时赴约,但卞女没有现身,而且自此失去音讯。
至翌日早上7时许,跑马地黄泥涌道21至23号一间兽医诊所门前,有一个经绳索绑着的电视机包装纸盒,诊所职员嫌纸盒挡着门口,遂将它移至渠边,随后有清洁女工见状,由于纸盒太重,一度以为是狗尸,剪开绳索查看,惊见内有少女裸尸。
警方到场调查,发现一具裸女尸体蜷缩在盒内,两手弯曲,两个乳头遭到割去,阴毛亦被烧焦,身体有多处瘀伤,生前疑被虐打;而其头上有红胶片,左肘上有“未旱”字眼的字条,盒内有其他铁线。验尸报告显示死者处女膜仍然完整,死前约3小时曾经进食,失踪当晚遭人勒毙,其阴毛烧焦位置由电焊造成,而乳头是死后才被割走。
警方调查后确定卞女的身份,更发出1万元悬红缉凶,但未有重大突破。而卞女遇害后2天,即1974年12月18日,其生前就读的夜校点名簿不翼而飞,警方需靠老师的口供,才得知卞女遇害当晚没有上课。
当时有“光头神探”之称的贝亚留意到纸盒没有太大损毁,加上女死者的体重,估计凶手如有驾车,就可以到荒山野岭尸弃,但尸体弃在黄泥涌道,因此初步相信凶案现场就在附近;基于女死者的阴毛被烧焦及左肘的字条,他确信案发现场更可能是工场,并设有电焊枪。
探员同时亦在弃尸地点附近搜索,留意到安美阁楼设有一个小型工场,发现场内有一卷白纸与女死者左肘的字条纸质一样,遂带走其他与盒内物件相似的证物。警方调查后得知案发当晚只有欧阳炳强独自一人在店内,所以开始锁定他是凶手。
至1975年1月3日,警方首次带走欧阳炳强及其衣物协助调查,随后将他释放。欧阳炳强曾先后10次向警方录取口供,写了4份供词,甚至在供词签名加上“我签名并不是承认谋杀”,更多次强调不认识卞女,亦未见过她到安美买雪糕。欧阳炳强随后日子在安美返工时,曾接到有人来电称见到他犯案,要求支付1000元掩口费,欧阳炳强仍不为所动。但约2个月后,即同年3月27日,警方正式以谋杀罪名拘捕及控告欧阳炳强,并将他押到中央裁判司署提堂。
欧阳炳强在庭上供称“我无杀过人,我唔知道,望法官查明此事及准以保释”,但遭拒绝保释之余,更由于表证成立,案件将于同年10月15日在高等法院审讯,由5男2女组成陪审团。警方在庭上呈上至少200件证物,打破当时法庭呈上证物的数量,更透过科学鉴证试图令被告入罪,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交锋,更安排女警扮演“死尸”返回弃尸现场“案情重组”。
警方的理据︰
1. 科学鉴证专家从女死者身上发现269件纤维,当中有7条与被告的西装纤维相同
2. 凶案当晚只有被告一人当值,所以警方没有调查雪糕店其他人
3. 女死者左肘的字条写着“未旱”,而安美小型工场有纸条写着“修妥”,另有有一卷白纸,三者的纸质均相同
4. 女死者头上红胶片与安美阁楼工场电线内红色胶套相同
5. 法医起初判断卞女的死亡时间为1974年12月16日晚上9时至翌日零时,但由于女死者死于窒息,尸温变得较高,所以死亡时间改为当日傍晚6时至翌日零时。欧阳炳强于当晚离开安美的工作时间纪录卡为晚上10时13分,换言之,他有机会在安美犯案
至同月27日,一名19岁工厂女工更在庭上作供称,过往在九龙一个码头及筲箕湾渡海小轮码头,先后遭被告烧裙灼腿,其同行友人亦认出被告,证供成为“致命武器”,控方以此证明欧阳炳强有心理变态的倾向,认为卞女有可能是独自到安美借电话,被告垂涎她的美色,强暴不遂将她杀害。
即使没有目击证人见到行凶过程,但物证却令欧阳炳强处于下风,他自辩时否认曾对女工烧裙灼腿,强调除了亲友及妻子外,自己一直不会容许陌生人入店借电话,以免让坏人有机可乘。他更形容卞女样子普通,凶手有机会穿着与他所穿的西装质地相同的服装犯案,更指“生活虽然清苦,但过得很愉快,绝对不会做出愚蠢的事情,这次遭到此种事情,非常不幸”。
但欧阳炳强的证供不获陪审团信纳,至1975年11月3日,陪审团经过约3.5小时的商议后,一致裁定欧阳炳强谋杀罪成,法官依例判处死刑,因英国已废除死刑,故当时港督将他特赦为终身监禁。
坚称无辜的欧阳炳强亦踏上屡战屡败的上诉之路,终极被定罪为杀人犯。本港法例规定,谋杀罪成唯一的定罪就是终身监禁,但政府于90年初修订法例,终身监禁犯亦可有条件假释,欧阳炳强入狱近28年后,于2002年获假释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