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中MMA!短裙女盗窃断正 遭4女拉扯压地走光 男保安1句被闹爆
【MMA/盗窃罪/公民逮捕权/公民拘捕权】店舖盗窃是严重罪行,切勿以身试法!本港网络疯传多段“旺中女子MMA”影片,指旺角中心(旺中)有短裙女生盗窃“断正”,被疑似店主在内至少4名女子合力制服压在地上,其间短裙女奋力挣扎,露出打底裤,更“出口咬人”咬伤店主。男保安数十秒后到场,即时说“喂,放手、放手、放手”、“无理由你哋几个滥用私刑㗎嘛,偷嘢报警啊”,结果引来现场鼓噪,反驳“私咩刑啫?人哋报警,佢谂住走啊。捉紧𠮶时你又唔出嚟,而家人哋捉到你又叫人放手”。最终保安认错表示“我唔知(情况),唔好意思啊”。
影片引来网民热议,大部份网民都批评男保安离谱,“保安应该了解事情,而唔系叫人放手畀佢走”、“黐X线。咬人同逃走。唔捉住佢咪走甩”、“保安抵X”。但也有网民认为保安无做错,“保安做得啱,因为佢虽然偷嘢,但系𠮶几个女人唔系警察,冇权拉人或者捉住人”,随即有其他网民反驳,“市民有协助捕捉嘅权力㗎!”。
警方回复《香港01》查询时表示,9月6日下午2时48分,接获1名51岁杨姓女子报案,指其旺角亚皆老街65号店舖被人偷去1条价值130元的牛仔短裤,杨女随即截停该名21岁张姓女子,手部被对方咬伤,保安加入制服张女,张女涉嫌“店舖盗窃”罪名被捕,杨女和张女毋须送院。
到底市民可否自行制服疑犯?根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条,订明一般市民有权进行拘捕的情况,但“公民逮捕权”只适用于涉及属“可逮捕的罪行”,即由法律规限固定刑罚的罪行,或根据法例对犯罪人士可处超过12个月监禁罪行。根据第210章 《盗窃罪条例》,任何人犯盗窃罪,可处监禁10年。
短裙女旺中盗窃断正被4女合力制服
本港多个Facebook群组、YouTube频道昨日(9月7日)疯传多段“旺中女子MMA”影片,指旺角中心(旺中)有短裙女生盗窃“断正”,被疑似店主在内至少4名女子合力制服压在地上,其间短裙女奋力挣扎,更“出口咬人”,而“保安叔叔未问咩事就叫人放手被途人闹”。
第1段约7分钟影片见到,1名穿短裙女子在旺角中心出口道通被疑似店主捉住,短裙女向疑似店主表示“而家咪畀返条裙你啰”,疑似店主则反呛:“妳畀返啊?妳偷完走咗落去叫畀返㖞?我嚟呢度捉住咗妳妳叫畀返㖞?我喺妳屋企攞完嘢出嚟我畀返妳得唔得啊?得唔得先?妳自己话得唔得先?”。
短裙女:唔好意思,我令到你误会
短裙女想转身离开,疑似店主捉实拉回,短裙女于是说“有咩误会嘅,我讲声唔好意思,唔好喺度大庭广众啦。有咩误会我同你讲对唔住,唔好意思,我令到你误会”,疑似店主回应“妳留返同警察讲”。
短裙女之后再转身,奋力走近门口,疑似店主与另1名女子用力捉住,双方拉扯,随后再有1名女子加入合力制服短裙女,纠缠期间短裙女露出打底裤走光。疑似店主问“妳想走去边度?”,短裙女继续奋力挣扎,疑似店主向途人求助“叫保安过来”,短裙女则“出口咬人”咬中疑似店主。双方拉扯约1分钟,再有女子帮忙,终把短裙女压倒在地上。
男保安到场叫放手惹现场人鼓噪
数十秒后1名男保安对场,即时叫疑似店主和其他女子“放手”,“喂,放手放手放手”。疑似店主咆哮“放咩手啊!如果我放手就放咗个贼走㗎喇”,男保安回复“唔系啊,无理由你几个滥用私刑㗎嘛,偷嘢报警啊”。
现场开始鼓噪,有女途人不满反驳责骂保安,“私咩刑啫?人哋报警,佢(短裙女)谂住走啊。捉紧𠮶时你又唔出嚟,而家人哋捉到你又叫人放手,佢走啊谂住。问都未问”,男保安回击,“我而家啱啱先至知啫大佬。唔使咁啊,我点样唔啱啊?我梗系要问清楚啦,你就戆X!”。双方争吵一轮,男保安最终认错,“我唔知唔好意思啊”,之后有女保安到场帮忙处理现场。
另2段影片见到:短裙女还在挣扎,鞋子亦甩脱,但仍奋力起身想逃走,终再被压在地上,其间发出哭声,“我抖唔到气啊,好辛苦啊”,而影片见到,疑似店主及另1名女子只按着女子腰部和脚部位置。影片最后救护员到场。
男保安做法掀网民争议
影片引来网民关注,大部份人都指摘男保安离谱,“3条女都冇打佢,只系唔畀佢走等警察来处理,保安应该了解事情,而唔系叫人放手畀佢走”、“黐X线。咬人同逃走。唔捉住佢咪走甩”、“保安到场,仲挂住同人嗌交都唔帮手,个管理公司检讨下喇”、“保安抵X”。
也有网民认为保安做法没问题,“个保安做得啱,因为佢(短裙女)虽然偷嘢,但系𠮶几个女人唔系警察,冇权拉人或者捉住人,偷嘢个女仔可以告佢哋袭击”。随即有网民反驳,“市民有协助捕捉嘅权力㗎!”。
警方:疑犯涉偷走130元牛仔短裤
警方回复《香港01》查询时表示,9月6日下午2时48分,接获1名51岁杨姓女子报案,指其旺角亚皆老街65号店舖被人偷去1条价值130元的牛仔短裤,杨女随即截停该名21岁张姓女子,手部被对方咬伤,保安加入制服张女,张女涉嫌“店舖盗窃”罪名被捕,杨女和张女毋须送院。
市民可自行制服疑犯?“公民逮捕权”限制须知
到底市民可否自行制服疑犯?根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条,订明一般市民有权进行拘捕的情况,当中第101条第2款订明“任何人可毋须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怀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第4款则订明“任何人如发现任何人管有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是藉可逮捕的罪行而取得的财产,可毋须手令而逮捕最后述及的人,并取得该财产的管有”。
但“公民逮捕权”只适用于涉及属“可逮捕的罪行”。根据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可逮捕的罪行”是指由法律规限固定刑罚的罪行,或根据法例对犯罪人士可处超过12个月监禁的罪行,亦包括犯任何这类罪行的企图。
根据第210章 《盗窃罪条例》,任何人犯盗窃罪,可处监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