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到大的痣竟然系恶性肿瘤!保险公司1理由拒赔 法官最终咁判

撰文: 安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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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恶性肿瘤竟然不获保险公司赔偿?内地1名男子2021年入职某公司,公司为他投保,同年他身体不适看医生,检查发现身上1颗从小就有的痣为恶性肿瘤,由于诊症记录写上“黑色新生物23年”,保险公司认为他投保前已有肿瘤,属旧症拒绝赔偿。事主不报将保险公司告上武汉法院,法官认为事主过去从未就患处作检查,该次求医才首次确诊,判保险公司要照条款赔偿20万人民币(约21.5万港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但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李先生被医院诊断出肿瘤后打算向保险公司索偿,不过遭到拒绝。(示意图 /《急诊科医生》剧照)

陆媒报道,李先生在2021年入职新公司后,公司为他购买保险,同年9月,他身体不适到医院求诊,发现身上1颗从小就有的痣原来是恶性肿瘤。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原因是诊症记录有写“黑色新生物23年”,认为他已带有肿瘤23年,属旧症,在条款的免责范围之内。

李先生指他一出世就长有这颗痣,医学文件从没记录身上的痣,翻查保险条款认为不属于“既往症”,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果,决定告上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要求按保单条款赔偿。

保险公司诊症记录,推断李先生已患肿瘤多年,所以无法为他办理赔偿。(示意图 /《男人唔可以穷》剧照)

法院认为,李先生的公司为他购买团体保险,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只承担保险责任,条款列明的团体重疾的保金为20万元、新保等待期为30天。保险合约注明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后除意外而首次经医院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依照合约向投保人作出赔偿。

案件中,李先生过去从未进行身体检查,直到2021年9月首次赴院检查才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符合保险条款中“首次确诊重大疾病”的定义,裁定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费用,向李先生支付20万元保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