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追租|“自由市场”不应成为利民政策的障碍

撰文: 刘彦汶
出版:更新: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于今年二月《财政预算案》中提出暂缓业主向受新冠疫情影响的特定商户追租三个月的建议,引起以商界为首的业主们强烈反弹。经过修正后,《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例》终于上周四(4月28日)三读通过,并自今日(5月1日)起正式刊宪生效。不过,回望议案辩论过程,仍有部份议员以“自由市场”之名反对政府作出任何干预,实质是在维护既得利益集团——这著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香港深层次结构矛盾难以攻克的根源,当人人看重私利,即使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经济危机,又谈何同舟共济、共渡时艰?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于今年二月《财政预算案》中提出暂缓业主向商户追租的建议,引起业主及商界人士的反弹,其后为议案作出5项修正。(廖雁雄摄)

是商界大,还是市民大?

立法会于上周四(28日)三读通过《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疫情)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向指定行业租户提供三个月“保护期”,即在5月1日至7月31日之内,业主不得向自2022年1月1日至“保护期”届满期间内无力交租的租户采取欠租行动,包括终止租赁、中止提供公用设施服务、从业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租金、行使重收权或没收租赁权、针对租户在法院提出诉讼,以及针对租户提出破产呈请或清盘呈请等;但在“保护期”结束后,业主可向租户追讨累计的欠租。

尽管《条例草案》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商户而言只是一种有胜于无的“救亡政策”,但起码可以暂时纾缓他们的财政压力,也能够让他们免受结业的厄运,也得以保住部份打工仔的饭碗。不过,要通过这项条例也绝不容易。陈茂波最初在《财政预算案》中提出“3+3”方案,即禁止业主追租为期三个月,政府可按需要延长计划最多三个月,最长合共可以禁止追租六个月,及后法例便会自动失效。但当时旋即引起商界及业主强烈反弹,担心暂缓追租后没有足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又指租户可能会因经营困难而在“保护期”结束后逃避交租责任,令业主蒙受租金损失。另外,在法例正式通过之前,查询追讨欠租的个案明显上升,入禀追讨欠租的个案也有增加。

因此,陈茂波于今年3月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中提出5项改善措施,当中包括(1)将建议订明的“保护期”只维持3个月,不加入可将其延长3个月的选项;(2)如业主与租户在“保护期”内签订协议减租,可不受暂缓措施的限制;(3)受影响物业可顺延缴付差饷;(4)禁示贷款人因业主未能偿还按揭或其他贷款,以及(5)个别以租金维生的业主可申请政府百分百担保个人特惠贷款计划,计划可提供相等于3个月租金的免息垫支贷款,上限为10万元。

纵然陈茂波已对商界及业主作出最大的让步,该5项改善措施也为《条例草案》清除了不少障碍,但立法会进行二读及三读辩论时,仍有部份议员提出反对。

地产及建造界代表龙汉标是带头对《条例草案》作出反对的议员,他在原则上反对透过立法干预私人合约,认为会打击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廖雁雄摄)

功利主义作崇缺乏社会责任

地产及建造界代表龙汉标在原则上反对透过立法干预私人合约,认为即使是非常时期的短期措施,亦会无可避免地打击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而且,业主不可追收1月起租金,会容许租户拖欠为期更长、积累金额更大的租金。另外,他又批评措施涵盖范围太广泛,连未受疫情影响的大型租户亦包括在内,已不是政府立法的原意。因此,他提出修正案,建议政府将涵盖范围改成中小企,及只禁止业主追收条例生效后的租金。

除此之外,选委界议员管浩鸣则批评条例“为难立法会”,表面上堂而皇之,为企业提供喘息空间,实际上破坏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私有产权制度。航运界议员易志明亦表示,立法手段干扰自由经济,甚至可能违反《基本法》保护私有产权精神,有开坏先例之嫌,认为可一不可再。

不过,这些议员所提出的论点不但说服力欠奉,更突显他们仍然未有必须以香港整体利益为主要考量的政治自觉,而是把自己当成权贵代言人,甚或既得利益集团的一员。

首先,议员们都将“干预自由市场”说成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然而政府对于市场积极不干预的政策已一直为人垢病,造成香港“民不聊生”其中一个最大的罪魁祸首,但议员竟然大模厮样地将自由市场当成香港碰不得的“神主牌”,实在令人啼笑皆非。事实上,为了市民的生计而干预自由市场,才是一种符合“道德伦理”的做法,而政策向来应是“以人为本”并非以“利益为本”。若政府不去暂缓追租,容许业主继续收取高额租金,在这个疫情下不单是中小企,甚至较大型的上市公司也会面临结业的命运,例如近日本地服装品牌I.T旗下izzue于旺角结业一事已是一个最大的警示。如果有大量商户结业,大量员工被解雇,零售业外行业必然首牵连,香港还谈什么经济复苏?

其次,预算案出炉后业主及商界提出的担忧虽有道理,但经过修正后,业主的利益应该已得到保障,例如他们无须担心在暂缓追租期间会面对偿还贷款的问题,靠租金维生的业主亦可得到政府的贷款支援。再者,如业主愿意退让一步减租,与租客共渡难关,他们甚至无须受《条例草案》规管,可见条例原意并非要剥削业主的权利,只是希望在疫情之下,社会各界都能够共渡时艰。可惜,从部份业主提早入禀追租,到部份议员对条例的反感可见,这些商界持份者普遍还是缺乏社会责任心。业主及商界从社会各界取得不少资源及利益,理应“用之社会”,而非只顾自己的利益。若香港商界及业主普遍拥有企业社会责任心,根本无须《条例草案》的协助,他们也会主动须商户协商、减租。

《条例草案》的出现实在是无可奈何,无奈的原因在于香港的功利主义过重,每人都只计较自己的利益得失,也不愿意互相帮助。最荒谬的是,这群市民赖以信任的立法会议员,竟在申报自己在商界的利益后,继续毫不讳言地为自己利益反对利民议案,这叫市民如何相信他们能为自己争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