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㓥房|台湾享有“居住尊严” 香港仍困于“低端住房”

撰文: 刘彦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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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五波疫情严峻,不少专家都已警告,在这种高密度城市规划和极狭窄居住环境当中,情况不容乐观。事实上,居住权利的不正义和房屋资源的不平等,的确是香港各种问题的最大风险,特区政府当务之急当然要增建隔离设置安置确诊病患和密接人士,但与此同时也不能放缓解决房屋问题的步伐,而以“居住正义”为基本原则立法保障每一个市民的“适足居住权”正是必要之举。

居住权利的不正义和房屋资源的不平等,是香港各种问题的最大风险(资料图片)

世界都在实践“居住正义”

“居住”究竟是个人还是政府责任——这在资本主义的香港来看,好像一直有所争议,但放眼世界各地,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并没有否认这种责任,甚至积极透过法律保障居住权益,实践让人人住得安心、自在、有尊严的“居住正义”。以台湾为例,2012年行政院公布《社会福利政策纲领》,将“社会住宅与社区营造”项目修订为“居住正义与社区营造”,把保障居民合理住屋权作为房屋政策最大目标。除此之外,有不少国家如荷兰、英国等,也专门为保障基层住户的“适足居住权”而设立《住宅法》。

无可否认,香港的确设有不同法例规管住宅环境,但整套方针皆以“置业主导”作为政策目标,而且有关条例早已落后时代发展、杂乱无章、过度松懈,根本无法保障市民的“适足居住权”。

作为倡议型媒体,《香港01》早就提倡以“居住正义”保障居住人权——首先,每一个人不论其所得、身心机能、性别、年龄、家户特性、文化族群如何,都应该获得平等对待,而住得有尊严;其次,社会容许“富人住豪宅”的必要条件是社会底层的居住环境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而有能力的政府理应优先为处境最不利的群体提供适切居所,否则就是不公不义。

2020年台湾总统暨立委大选前夕,民众集结于台北市东区向政府及各大政党高呼“居住正义”。(居住正义改革联盟)

香港懒理住宅质素

尽管世界各地的《住宅法》各异,但法例所针对的主要是住宅质素、住宅补贴、市场及社会住宅分配。住宅质素是维持“居住正义”较重要的元素,根据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类第一、二项所需的是生理及安全需求,而良好的住宅质素能够保障住户可获取这两项需求。以台湾的《住宅法》为例,其列明“中央主管机关应衡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公共安全及卫生、居住需求等,订定基本居水准”,而这些基本居住水准会在每四年进行检视修正,法例更要求负责机关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准家户的居住状况。另外,该法所指的居住品质不只规限住所内的环境,还有该住所附近的社区营造。

香港不是没有规管居住环境,但主要从最基本的建筑结构安全著手,例如《建筑物条例》和《消防条例》,未有顾及社会发展的急速和市民追求的提升。以《建筑物条例》第30条为例,它列明“每个用作居住或办法室用途或厨房的房间,须有天然的照明与通风”;然而,执法部门明显缺乏执行力度,对违例“㓥房”视而不见,少有惩罚违规业主,自然无法以正视听。再者,相较起台湾的“四年一检”,《建筑物条例》有不少条文根本未能与时俱进,例如第30条自1962年之后便没再进行修订,这种无异于“躺平”的静态思维实在令人质疑当局究竟如何妥善保障住户的居住环境及安全?

除了建筑安全,特区政府更加欠缺保障宜居环境的法规,例如当局以往从未立法规限人均居住面积。早于1999年,立法会已就设立私人住宅的人均居住面积进行过讨论,会议文件列出英国及日本的例子,当时英国已有法例规管私人住宅空间,如不符合居住空间标准的住宅会被视为过份挤迫而被控违例。但讨论接近25年,至今也只有公屋会沿用人均至少75平方呎的标准,期间当局不断放纵发展商越起越细、容许业主越㓥越小。直到去年特首林郑月娥发表现皆政府任内最后一份《施政报告》之后,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终于开腔计划最快自2022年起在私楼卖地条款当中增设200至210平方呎的“最低单位面积”要求;不过,当局并没有回应如何规管当下泛滥成灾的㓥房和㓥盘。

《建筑物条例》第30条列明“每个用作居住或办法室用途或厨房的房间,须有天然的照明与通风”,但多数㓥房明显违反这项条文。(余俊亮摄)

台湾按需求分配公屋

如要更有效地协助基层市民获得良好的居住质素,公营房屋的供应必不可少。不过,香港公营房屋供应长期不达标准,截至2021年9月底,在过去12个月获安置入住公屋的一般申请者的平均轮候时间为5.9年。

另一方面,香港向来并非以市民的居住需求分配公屋资源,而是以非常严苛的入息审查判断市民是否“值得”入住,例如一人入息上限为$12,940、总资产净值不能超过$266,000,而最普遍的三人之家每月入息上限则为$24,410、总资产净值限额是$469,000——但《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按季统计报告2021年7月至9月》显示最新港人每月入息中位数是20,000元,而大多数家庭的租金入息比率或供款入息比率都远超3成,对日常生活造成不小压力。

以台湾《住宅法》对社会住宅的法规作参考,条文指出负责的机关应该“评估社会住宅之需求总量、区位及兴办户数,纳入住宅计划及财务计划”。条文亦提出机关可以多种不同的形式去兴办社会住宅,除了兴建外,可容许负责机关去购买物业、利用公有建筑物等方式兴办——比香港公营房屋兴建方式更多元化,可更快达到供应目标。

最值得留意的是,香港以“置业”房屋政策,但高估大多数人的置业能力,忽视社会顶层以下人士的住屋压力;但在新加坡、台湾、荷兰等地,都能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人人有屋住”,而后两者由政府出资兴建的社会住宅,更是规定“只租不卖”,以减省基层住屋开支,从而增加储蓄、提升生活品质。

香港以“置业主导”为房屋政策方针,政府亦加强兴建只供出售的居屋,令基层市民难以负荷。(梁鹏威摄)

香港楼市调控力度不足

除了保障住宅质素及公营房屋,政府对基层市民的租金补贴也颇为重要。台湾的《住宅法》规定,市民可向政府申请五项不同的住宅补贴,不论是置业或承租也可申请,以协助有需要的市民解决租购问题,低收入户会优先被照顾。相反,香港的低收入户却是最容易被政府所忽略,政府早前曾尝试发放现金津贴予轮候公屋满三年的一般申请者,但计划不但未包括单身非长者的人士,更被批评金额“连生活补贴也不够”;社联近日一项研究更发现,在合资格领取综援及职津的受访㓥房户中,有约一半人无申请,可见他们对资助计划并不了解。

台湾《住宅法》的一大亮点,莫过于观测住宅市场并适时作出调整。台湾政府会定期分析及公布买卖与租赁人住宅市场的供应及交易资料,亦会公布基层市民居住需度、住宅补贴政策成效;政府更会为稳定住宅市场,根据相关供求资讯,就有严重住宅供需失衡的地区,采取必要的市场调节措施。反观香港,在千呼万唤之下,特区政府终于上月落实俗称“㓥房租管”的《2021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但条文漏洞处处,例如不设起始租金,并且容许业主加租10%,更加没有规范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