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报告2021|只字不提“丁权”——政府为何忌惮新界“原居民”?

撰文: 刘彦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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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多之前,时任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接受传媒专访,首次明确指出不可能无限期维持丁屋政策,相信未来五年适合终结;不过,及后林郑晋升政务司司长,一再避谈有关问题,甚至连她于2017年竞选特首的政纲也找不到“丁屋”的踪影。踏入第五年特首任期的林郑月娥,可谓把“回避丁屋”的态度贯彻始终,直到上周三(10月6日)发表任内最后一份《施政报告》时依然只字不提。然而,香港土地供应短缺导致房屋问题严峻,占地面积庞大、被预留兴建丁屋的“乡村式发展”用地亟待释放出来。问题是,特区政府到底在怕什么?

“丁屋”是非常不公又充满歧视的落后产物。(资料图片)

用“丁权司法覆核案”做“挡箭牌”

《施政报告2021》当中,提到考虑修订《新界条例》,以放寛出售“祖堂地”的限制。“祖堂地”向来被新界原居民视为“传统权益”之一,而在港英接管新界之初,也的确为了避免挑起与新界人的纷争而对他们作出一定让步,例如一方面通过《新界田土法庭法案》宣称所有新界土地皆为大英帝国的“官地”,所以村民所拥有的不过是土地的“承租权”,但另一方面又制定《新界条例》以确立所谓的“传统权益”,包括乡绅对于“祖堂地”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可以反对有关土地的出售等等。平情而论,特区政府终于敢为这样的“特权”打开缺口,确实值得肯定,不过,这不代表已经解决了备受质疑的新界原居民土地争议。

事实上,与原居民权益相关的土地除了“祖堂地”之外,占地逾2000公顷的丁屋用地也是不能回避的议题。林郑月娥在2012年6月升任新一届政府的政务司司长前夕,就提出要为丁屋“截龙”,但她上任后便开始封口不提;至2017年竞争特首付间,更“转口风”指有关问题“唔可以简单处理”;当她走上权力顶峰,又以“法庭有司法覆核案件”为由拒绝评论,从来没有在《施政报告》当中直面问题;时至今日,当她就快完成五年特首任期,似乎也没有打算作个了结。

被林郑用作“挡箭牌”的“司法覆核案件”,是指“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及社工吕智恒于2015年入禀、至2018年底才在高等法院进行聆讯的涉及新界原居民丁屋政策案件。郭等人指丁屋政策违宪及违反《人权法》,因该政策对不同祖先、不同出身及社会起源的人作出差别待遇,且歧视女性原居民;亦认为政府在运用土地上带来沉重负担,故应予以废除。政府及乡议局则以《基本法》第40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为理由作辩护,认为原居民的“丁权”是“合法传统权益”。高等法院及后于2019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协约”或“换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属违宪,但今年初上诉庭又判政府及乡议局上诉得直。案件随后上诉至终审法院,今日(10月11日)正式开审。

官司打了六年,特区政府也一再拖延,以此作为不去处理丁屋用地的借口。案件的一大关键在于,“丁权”究竟是否“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目前有不少官方文件均显示,“丁屋”政策并非亘古不变的“传统权益”,而是港英政府在1970年代的权宜之计。

林郑月娥上任特首以来,对如何处理丁屋的问题避而不谈。((资料图片 /卢翊铭摄)

新界“原居民”身份建构合理性存疑

除此之外,到底何谓“原居民”,同样存在不少争议,有学者甚至认为有关身份的出现只是“历史偶然的建构”,并不具备“永久的性质”。根据浸大历史系教授邝智文所撰写论文《从“新界人”到“原居民” 英治时期香港新界村民的身份建构》,港英政府其实未有将新界居民定义为“原居民”。1898年,清政府与英国签署《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下称《专条》),内容为“在所展界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可见,《专条》仅以“居民”形容当地村民,并无对“原居民”作出任何定义。另外,英国接管新界之时,已将新界居民拥有土地的“永业权”改“集体官批”,所以《专条》所保障的只是他们的居住及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日占时期结束后,新界民政署及各区理民官推动乡村自治,鼓励各村选出村代表,但因当时国民政府要求收回新界,英国担心会有国民党成员渗透新界,所以规定参与选举的居民需为“于政府认可的乡村居住一定年期的居民”——同样没有提及或定义所谓“原居民”。至1960年港英政府进行人口估算时,也未有清楚区分“原居民”和“非原居民”,当局甚至希望将市区适用的土地及规划制度推广至新界,但遭到乡议局极力反对,认为《专条》已经赋予新界土地一种“特殊性”,居民的土地及房屋权亦受其保障,不应与市区相提并论。直到1970年代,随著港岛和九龙半岛的发展饱和,港英政府开始大举收回新界土地以兴建新市镇,但旋即又再引起乡议局的猛烈抨击,最后当局为了息事宁人,才于1972年推出俗称“丁屋”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并从重订明丁屋的申建者必须是“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8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的男性居民”——这后来被视为“原居民”的官方定义。

从历史脉络可见,港英政府根本从没意识要区分“原居民”及“非原居民”,所谓的“传统权益”只是后来基于政治考量“僭建”出来,而“原居民”的身份建构同样如是。

香港房屋问题严峻,20多万人被迫蜗居㓥房,但“新界原居民”却享有700平方呎的建屋权利。(资料图片)

为何要把男性原居民当成“贵族”对待?

再者,那个非常不公又充满歧视的“原居民”定义,早就不合时宜。

第一,新界被港英租借之前,有三类中国人在当地居住,包括本地、客家及蜑家人,但港英政府只是容许在陆地务农的居民申请丁屋,而把居住水上的蜑家人排拒在外。可是,蜑家人已在香港定居多个世纪,只因他们在古代中国是“贱藉”,没有土地权,所以就不被当成“原居民”了,也不能享有建屋权。

第二,新界女性同样是被政策排拒的“原居民”。传统社会“重男轻女”,只有男性才有“传宗接代”的责任,也因而享有丁屋的建屋权利。但香港早已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处处讲究“男女平等”,无论是“原居民”的定义还是“丁屋政策”的存在,都是“落后”的写照。

可以说,这种所谓“原居民”身份,只是因为种种的历史原因所建构,甚至可说是因港英政府的“错误”决定,以及乡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刻意催生的一种“特权”身份。而且,在上述司法覆核案件的审讯过程当中,特区政府也已承认,《基本法》第40条的确对于性别、出生身份或社会身份造成歧视。代表上诉人郭卓坚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今日便在庭上重申,既然《基本法》第25条指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社会便没有理由要把男性原居民当作“贵族”对待。

围村盆菜为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文化,值得保留,但与保留“权益”不代表“传统”可以保留。(钟伟德摄)

为何祖堂地可卖,但丁地不能收?

《施政报告2021》提出要“在尊重祖堂传统和保障祖堂成员合理权益的前提下,务实地处理目前祖堂地难以发展的困局”,可见“传统”与“权益”是两回事。

新界五大氏族、客家人等均居住在香港多年,有着新界传统围村习俗,例如每逢过节,族人会在村内的大空地上举办盆菜宴,增进族内关系,这些可说是一个传统文化,值得保留。相反,“权益”泛指新界“原居民”独有的土地权,并非“保留文化的权益”,何况保留土地权,也不代表“传统”能够被保留。以祖堂地为例,氏族先祖囤积土地,目的并非希望卖地赚钱,而是留给后人的一个保障,但后人却只想“卖祠堂”谋利,“传统”一样会消失。

事实上,现时还有些祖堂地会用作村内的公共用途,港英政府当时亦为保留新界氏族这种土地承袭文化而订立《新界条例》,保留祖堂地予各氏族后人使用。因此,祖堂地可说是他们直正的“合法传统权益”,而最令人感奇怪的是,既然乡议局都认同政府可修改这种“合法传统权益”,为何又不同意政府处理“丁权”?“丁权”的合法性比起祖堂地存有更多疑点,包括港英政府当时对“丁屋”政策的取态,以及乡议局在《基本法》起草时的行径,均证明“丁权”非长期权益。可是,是次《施政报告》却对收回“丁地”只字不提。

根据本土研究社目测闲置情况再推算得出的数据,现时被划作丁屋用途的闲置私人土地有1,548.8公顷、政府丁地有932.9公顷(当中包括部分祖堂地),面积与政府估算的祖堂地相若。祖堂地多年未被发展商柒指,原因是土地属于每个氏族的子孙,出售门槛极高,亦难以用其他手段作买卖。反观丁地,拥有“丁权”的居民未必拥有丁地,发展商便会向居民“套丁”,低价购入“丁权”建屋,这个方法比起买卖祖堂地更容易。若果政府不及早处理丁屋问题,这类土地储备将会因“套丁”而加快流失,加上政府并非选择收回祖堂地,而是放宽出售门槛,更会令新界成为发展商的“天堂”。

因此,现时政府当务之急是认真审视“原居民”定义,重新对“合法传统权益”进行研究,区分“原居民”所需要的“传统权益”,重整已扭曲的“权益”,从而收回祖堂地及丁地,取回土地主导权,以免“北部都会区”的愿景沦为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