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渐推行合并“大律师”与“律师” 香港还在等什么?

撰文: 01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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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沿用英国的“普通法”法治原则和“分流制”法律专业,以工作性质区分“事务律师”(solicitor)和“讼务律师”(barrister)两种服务,两者本应分庭抗礼,无高低之别,然而,因为“讼务律师”在实际操作上比“事务律师”拥有更大职权与地位,故此社会普遍把它们简化称为“律师”和“大律师”,甚至以为后者比前者更加高级。

同为法律专业服务提供者,尽管律师与大律师的工作性质没有高低之分,但社会地位相差甚远。(李泽彤摄/资料图片)

事实上,特区政府曾经提出改革方案,容许有五年执业和讼辩经验的“事务律师”申请成为“讼辩律师”。不过,逾十年以来只有78位“讼辩律师”,且似乎业界对似改革亦不太支持。

大律师公会前主席、资深大律师谭允芝接受《香港01》访问时分析,合并进度缓慢的原因或许涉及行业生态和整体利益……

详细内容请阅读第283期《香港01》电子周报(2021年9月20日)《“大律师”与“律师”应该合并吗?》。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试阅电子周报,浏览更多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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