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大律师|律政人员“升仙”争议是怎么一回事?

撰文: 黄舜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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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早前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容许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拥有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资格(俗称“升仙”),结果引发业界争议,批评修例不符合公众利益、忽视名衔的社会价值、矮化资深大律师地位等等。然而,这些说法合理吗?

律政人员没有律师与大律师职能之分

事实上,早在当局提出修订《2021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之前,业界对于律政人员“升仙”的安排已有分歧。事缘,在特区政府工作的律政人员,包括律政司当中的所有政府律师、检控官、以及其他部门的法律专业人员等等,本来就没有“律师”或“大律师”的职能之分;然而,根据现行《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大律师”,例如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定具有足够能力、声望和法律认识,而且通常拥有不少于10年的相关经验,才有资格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也就是说,非“大律师”律政人员,,即使平日能与获认许为大律师的律政人员负担同样的诉辩工作,但也不具备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资格。因此,早有律政人员质疑条例不公,未能让非大律师获得公平认可。

今年3月底,就有一宗备受关注的“升仙”个案。刚于去年取得大律师资格的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林颖茜,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委任为资深大律师后,一度引发业界质疑只有一年大律师经验的她未必能够胜任有关身份。不过,林颖茜回应称早已担任政府律师多年,亦即符合《法律执业者条例》和《律政人员条例》所规定的经验资格。

资深大状林颖茜,在律政司任检控工作逾20年,有丰富检控经验,但去年才由律师转成大律师,并在一年后“升仙 (senior)”,因而引发后续有关律政人员的“升仙”争议。(欧嘉乐摄)

这令《法律执业者条例》当中对于律政人员的差别待遇问题浮出水面,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其后于6月21日提出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再于7月7日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容许“任职律政人员而并非大律师的人”拥有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资格,希望能让他们享有一视同仁的待遇;不过,《草案》也订明,经新例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人士,只能在任职律政人员期间,才有权使用和享用“资深大律师”的名衔和地位。

鉴于界别利益不一,《草案》获得香港律师会的支持,但遭到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反对。例如曾任大律师公会主席的资深大律师梁家杰便质疑当局此举是为填补大量资深律政人员基于政治问题而流失的空缺,并严词批判修例“从根本地矮化资深大律师”。大律师公会亦于7月7日发表声明反对修例,强调“资深大律师”代表的是独特的社会地位和专业责任,但“律政人员”却是受雇于政府的“内部职位”,倘若贸然容许他们成为“资深大律师”,将会有违这项荣誉的持平、独立和专业形象,并不符合公众利益。公会更建议,如果律政司有意表扬优秀律政人员,可考虑增设“资深政府讼辩员”、“资深法律讼辩员”等,相信更为合适。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6月21日提出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遭到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反对,认为修例不符合公众利益。(郑子峰摄)

修例未有降低“资深大律师”的审批标准

有了大律师公会的“加持”,事件霎时得到公众关注,舆论也倾向批评当局。不过,同样做过大律师公会主席的资深大律师谭允芝接受《香港01》访问时,反驳有关说法。她指出,修例未有降低“资深大律师”的审批标准,因为非大律师的申请人仍然需要满足《法律执业者条例》31A第(2)(3)项的要求——即要获得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定该大律师或律政人员具有成为资深大律师的足够能力、声望及认识,且有不少于10年从业经验。

谭允芝强调,任命标准尤其重要,仍然取决于有关人士的法律驾驭能力、个人讼辩能力、法庭实践经验和德行等等,而且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仍会广泛咨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法官和各业界公会,以了解对方的诉辩表现,根本不存在所谓“矮化资深大律师”一说。

前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认为,修例根本不存在所谓“矮化资深大律师”一说。(黄宝莹摄)

至于大律师公会担心,受雇于政府的律政人员可能无法维持资深大律师应有的独立性,这论点同样值得商榷,因为所有法律人员本来就有责任捍卫司法独立、坚守法律原则。例如《律师执业规则》第2条列明,任何事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作出任何损害或有可能损害他的独立性。而作为律政人员,律师司的愿景和承诺同样强调促进司法公义,坚守其独立的刑事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为政府提供独立和专业的法律意见等司法独立的原则。如果单纯因为律政人员受雇于政府就质疑对方未能坚持独立原则和专业操守,似乎不太公道。

况且,大律师公会一方面质疑律政人员“升仙”后恐怕无法维持资深大律师的持平和独立,但另方面又认为循现行制度“升仙”的律政人员就可以胜任资深大律师(即有讼辩经验的事务律师律政人员,完成三个月实习后可转任为大律师,就可与其他大律师享有同等的资格和机会,可以申请“资深”名衔),这不是互相矛盾吗?为什么同样是受雇于政府的律政人员,要受到这样的差别对待?难道“大律师”的专业表现和独立性质就一定高人一等吗?

谭允芝认为,当局容许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申请“资深大律师”,应该有利于提振律政司的“士气”;而离职后不可留名衔的限制,亦能够减少律政人员流失。(资料图片)

非也!谭允芝表示,那三个月实习期并不会令律政人员“忽然之间变了第二个人”,只是身份头衔出现变化。可是,就算有部分律政人员的讼辩经验比不少大律师优秀,在现行程序下,仍然需要“人为地”走走这个意义不大的程序,实习三个月。

综观是次修例,谭允芝认为,当局容许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申请“资深大律师”,应该有利于提振律政司的“士气”;而离职后不可留名衔的限制,亦能够减少律政人员流失,相信有关人士在私人市场工作一定年份并满足条件后,仍然可以申请“升仙”。她又问:“之前‘升仙’的林颖茜,每天在法庭面对大律师和资深大律师,而政府大部分case(案件)都无聘请外援(大律师)。如果她是一个有经验丰富的人,为什么不可以做(资深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