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释之争 莫加深两地矛盾和消极情绪

撰文: 黄舜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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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违反欺诈罪和《港区国安法》,获高等法院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批准保释候审,引发社会争议。诚然,此案所涉国安控罪极为严重,黎智英的身份亦特殊且富象征性,故此,无何避免备受关注;然而,法庭审理过程应该回归法律本身,社会各界应该相信“一国两制”下香港司法体系的专业性,而非凭借片面的政见和舆论对法官作出人身攻击,甚至曲解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否则,只会火上浇油,加深陆港两地的矛盾和消极情绪。

事件可以追溯到去年8月10日,当时,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以涉嫌勾结外国势力,违反《港区国安法》为由拘捕黎智英等七人,期间没收黎智英旅游证件,但未曾正式起诉。及至12月3日,黎智英再次因涉嫌违反将军澳工业邨地契条款被捕,警方后来加控一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黎智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亦从普通刑事上升至国安层面,成为去年7月1日《港区国安法》实施以来,首名以此罪名被落案控告的人。

去年8月10日,当时,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以涉嫌勾结外国势力,违反《港区国安法》为由拘捕黎智英等七人。(资料图片/《苹果日报》提供图片)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2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国安法指定法官之一李运腾日前批准黎智英以严格的条件保释,除了要求黎以现金1,000万元和30万元人事担保外,还须交出旅游证件、不得离开住处、不得会见任何外国官员、不得接受所有形式的访问、不得在线上或线下发布任何信息。

李运腾法官显然清楚《港区国安法》第42条的规定,并开出一系列严格的条件,防止黎智英继续寻求外国制裁,同时减低其潜逃的风险,让他留在家中,“软禁”至明年4月16日再审。据李运腾指,辩方一度提出愿意佩戴电子仪器,让警方监察其行动,惟法庭获知这种做法并不适用于香港。他又认为,就黎智英于7月30日《苹果日报》网上访谈节目及8月18日另一次访谈发表的言论来看,表面上较似评论,而非“请求”外国制裁,而保释条件足以令法庭相信黎智英不会继续违法,正如辩方所指,“黎再发一个帖文,就会再次被关押”。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被指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于12月23日获准以共1000万元现金及30万元人事担保等条件保释。(资料图片)

保释条件严格 非小看黎智英

然而,严格的保释条件并未换来各界的认同。内地官媒《人民日报》微博公众号“人民锐评”2020年12月27日发表文章《批准黎智英保释,对香港法治伤害太深》,并以“香港法院,你们是不是管辖确有困难?”为图片文字,批评法庭“纵容罪恶”,“完全小看了黎智英”,又称其仍能在家中策划“乱港行动”。该文又以许智峰和曾志健等逃离香港的涉案人士为例,论证黎智英“弃保潜逃”的可能性。事实上,李运腾曾在庭上强调,黎智英以往一直遵守法庭保释条件;而现时法庭只可考虑面前的证据、申请保释的理据,即使明白警方面对疑犯逃脱所受到的挫败,但控方没证据指黎与许智峰、曾志健等人有关。

本地左派舆论阵地《文汇报》、《大公报》亦分别撰文质疑法庭的决定,指保释条件不足以令黎智英停止危害国家安全;《大公报》社评更直斥黎为“反中‘马前卒’”,保释后会“继续作恶”。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锐评”、《文汇报》、《大公报》都引用《港区国安法》第42条质疑法庭的决定,认为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即法官不仅是“有理由相信”,且是必须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作恶,才能准予保释,即准予保释的案件必须是“足够充分”的“特例”,批评法官的裁定违反《港区国安法》的“规定原意”。

对于有舆论认为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人士不可保释,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接受《香港01》访问时指,陆港两地社会对《港区国安法》的理解存在偏差。他解释,《港区国安法》虽是全国性法律,但其“规定原意”符合香港普通法宪制框架,同时切合《基本法》第39条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其中ICCPR第9条3项的规定—“候讯人通常不得加以羁押,但释放得令具报”—亦赋予了有关候讯人羁押和保释的权力。

汤家骅指出,社会目前只聚焦于《港区国安法》第42条第3项“不得获准保释”,却忽略了第41条第2项—无论律政司有否书面同意,也不影响该等犯罪嫌疑人申请保释的规定。

汤家骅接受《香港01》访问时指,陆港两地社会对《港区国安法》的理解存在偏差。(资料图片/林若勤摄)

回归法律本质 不应误导公众

上述有关保释裁决的舆论里,更受瞩目之处无疑是将矛头指向香港的司法制度和警方的执法能力,质疑司法机关判决受个人因素影响,并将黎智英拔高为“法力无边”的大恶人,即使面对严苛的保释条件,仍能逃过警方的“法眼”,潜逃海外或继续从事违法行为。“人民锐评”甚至质疑香港司法机关不能“秉公处理、依法办事”,驻港国安公署应介入事件。

汤家骅认为,上述指控反映出部份人并不理解《港区国安法》,以为涉及国安法的案件应用内地的法制处理。但香港奉行的普通法原则,留有足够的空间予政府指定的法官引用相关条例,并根据案情作出解释,从而作出判决。再者,司法独立的精神是相信法官处理案件的能力,同时接受法院对于下级法官可能判决失当作出修正的能力。

事实上,这宗案件一直依足法定程序,包括依照《港区国安法》第44条,由特首指定的法官审理。而且不同意保释安排的律政司,亦立即依法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院在上周四(12月31日)受理政府上诉许可,黎智英在获保释八天后,再度还柙,终院将于今年2月1日审理案件。这种程序港人司空见惯,再次证明控辩双方假如不满裁决,是有充分司法空间保障各自权利的。

正如大律师公会副主席、资深大律师叶巧琦去信律政司郑若骅,提到公会早前曾就法官周家明被攻击一事去信律政司,当时律政司回复指,不会容忍攻击法官的言行,并会毫不犹豫地站出来捍卫司法独立。叶巧琦更指出,《大公报》攻击法官李运腾的言论和报道,无疑是误导公众,令公众以为法院偏袒黎智英。社会大众应该尊重法庭依法判决,而非挑战或质疑某个法官的决定与其政治立场有关。

黎智英涉及的这宗案件一直依足法定程序,包括依照《港区国安法》第44条,由特首指定的法官审理。(资料图片)

相信香港法制 公署毋须介入

反修例运动后,中央决心堵塞香港的国家安全漏洞,重视有关国安法的案件,特别是黎智英这类敏感案件,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大陆媒体在不理解香港司法体系运作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地批评香港法院的管辖存在困难,一些学者又仅从内地法律角度批评,甚至高调质疑香港本地管辖能力、呼吁驻港国安公署介入案件,做法并非理性。如果仔细研究《港区国安法》条文本身,并结合案件证据,当可发现有关说法值得商榷。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55条,在三种情况下,案件可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及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从上述条文不难看到,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前设,必须是“复杂”、超越了政府管辖能力和范畴、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平情而论,黎智英一案的“复杂情况”并没有导致政府或法庭不能执法,美国副总统彭斯及国务卿蓬佩奥的施压亦未足以导致控方不能顺利上诉,法庭更是如期作出裁决。黎智英一案既不复杂,国家安全亦未曾面临重大现实威胁,香港特区司法体系绝对有能力处理案件,而警方也有足够能力防范其潜逃。因此,并不需要驻港国安公署介入案件,亦不能过于草率地将不认同的裁决笼统地归咎于香港无法执法,这无疑是对“一国两制”的消极及错误指摘。

黎智英一案既不复杂,国家安全亦未曾面临重大现实威胁,香港特区司法体系绝对有能力处理案件,而警方也有足够能力防范其潜逃。(李泽彤摄)

对于陆港两地部份人对《港区国安法》和两地法律的片面理解,汤家骅深感担忧,“因为两地法制的不同和国家安全的敏感性,令人难以理解为何黎智英能够获准保释。”他建议,内地权威法律学者应该进行“普法教育”,帮助两地人民理解国安法条例的“规定原意”,并清楚解释条例与内地法律制度的不同,以免引发新一轮两地之间在文化、政治、法律上的矛盾。

可以相信,高度敏感的国安法案件不会仅有黎智英一例,要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香港政府的执法、检控及司法机关秉公处理、依法办事固然重要,但同样需要学者和媒体排解两地之间的矛盾,修补两地人民的关系,重建特区和中央的信任。

上文刊登于第247期《香港01》周报(2021年1月4日)《莫加深两地矛盾和消极情绪 黎智英保释之争》。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试阅周报电子刊,浏览更多深度报道。

247期《香港01》周报精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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