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理应反垄断 互联网野蛮时代宣告结束

撰文: 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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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科技创新带来平台经济的兴旺,改善了人民的生活质素,可是平台经济中的垄断现象亦有不少流弊,伤害到消费者权益,埋下金融危机隐患,长远来说亦损害经济活力。有见及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周二(11月10日)公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规管平台经济的不当行为。

人们在网络约车也许将不再承受无端端涨价,人们的网络信贷将享受更低的利息,电商交易和即时通讯帐户将不会再被无缘无故地封号,私隐也不再成为别人贩卖牟利的工具。

上周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平台二选一”(电商平台为求利益最大化,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一家平台参加促销)、“大数据杀熟”(互联网商家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用户数据,对老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老客户看到的价格比新客户要贵许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受该政策影响,中国网络科技类个股一度暴跌,阿里巴巴当日下跌9.8%。腾讯控股下跌7.39%,美团下跌9.67%。其余涉及网络科技的股票也纷纷回调。然而,中国要遏止科技创新的流弊,对于平台经济的规管实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全球500余家独角兽公司中,腾讯体系投资50余家。(资料图片/邓倩萤摄)

垄断有害 新措设法限制

《指南》所定义的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新经济形态。按照该《指南》,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将进行反垄断审查,并可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为垄断行为。其中既包括平台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又包括平台经营者与商家、消费者达成的纵向垄断协定。

“京东、天猫大战”逼迫商家“平台二选一”,以及向依赖度较高的使用者提高商品价格、服务费用的“大数据杀熟”,这些人们熟知的行为将会被处罚。低于成本进行大规模补贴销售,抢占市场,然后再大规模提价,将会遭到审查。多个平台暗中联合统一价格扰乱市场,或封杀商户、竞争对手,这些行为也将被禁止。此外,不恰当使用消费者数据,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利用现有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收购初创企业、新兴平台导致影响科技进步等行为,也将纳入反垄断审查程序中。

2020年天猫双11全球狂欢季,成交额突破4982亿。(中新社)

作为罚则和救济措施,除了一般的劝诫、处罚外,《指南》还规定,可以采取诸如强制开放网络或平台、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演算法等限制措施;甚至可以采取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结构性限制。换句话说,严重违反反垄断法、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公共安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将有可能面临被转让或拆分的命运……

《指南》当中的条文规范将改变腾讯与阿里巴巴独大的局面?有关详情请阅读《香港01》周报电子刊全文。

上文节录自第240期《香港01》周报(2020年11月16日)《平台经济理应反垄断 互联网野蛮时代宣告结束》。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试阅周报电子刊,浏览更多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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