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意外・深度】人命只值几万元?条例落后30年 工伤难追究
上周一(8月24日),法院就2017年一宗港珠澳大桥造成两死三伤的工业意外作出裁决,两名死者的直属雇主兼分判商被裁定“没有确保雇员的安全及健康罪”罪名成立,各被罚款三万元。事件引起工会团体质疑,现时过低的刑罚未能反映意外严重性,对承办商或分判商毫无阻吓力。的确,工业地盘不时出现意外,但住住只是一场“意外”而非“刑事”,究竟香港工业意外相关的法律怎样落后、为何保障不了工人安全呢?
是次案件中,港珠澳大桥桥底的临时工作台倒塌堕海,酿成两死三伤惨剧,两名工人因安全带扣着工作台而溺毙。三年后判决揭盎,工程顾问公司被判“没有设置及保持安全的工业装置及工作系统”和“没有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在工业经营中雇用的人工作安全”罪名不成立;而作为两名死者的直属雇主的棚架分判商WSS Engineering Systems Limited与劳工供应商联合建筑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则裁定罪成,各罚三万元。尽管未有积极确保雇员的安全,但顾问公司前雇员早前则因证据不足而毋须答辩——裁判官指顾问公司不符《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中“东主”的定义,没有参与兴建工程,故毋须负上刑责,而雇主则未有积极确保雇员的安全。
现时牵涉工伤的现行条例分别是《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当中列明雇主有责任确保雇员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违者可判处最高罚款5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截至今年八月,违反相关法例的传票定罪个案平均罚款为7,000多元,涉建造业致命工业意外的定罪个案平均罚款约35,000元,最低罚款额为3,000元;而去年平均罚款不足9,000元,个案中判得最重的罚款额也只是十万元,为条例最高罚款额两成。即使法律写了“监禁”,但翻查去年立法会文件,法例自生效至去年,64年来只有三宗个案被法庭判处缓刑,并没有人被判即时入狱。
罚则落后欠阻吓力 无效管制雇主
从上述数字可见,即使有公司触犯相关法例,多是以“罚款了事”,法例欠阻吓力,而且罚款金额之少,也难以叫人正视工业意外及职业安全。现时如事主或相关人士对判决结果不满,可循法律途径向法庭申请上诉覆核刑罚。惟于2014至2018年间,劳工处就40宗个案的判罚向律政司建议申请覆核,当中只得三宗律政司同意向法庭作出申请,仅其中一宗获法庭修改罚款额。
事实上,相关法例罚则多年来未作修订,如于1955年生效的《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曾于1994年修订,提高罚则;而在1997年制定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则多年来未有修改。换句话说,两条涉及工伤的法例罚则接近30年不变,导致现时法例的相关罚则亦远较其他地区低,以邻近的新加坡为例,最高罚款额是香港的六倍,换算后高达300万港元,其监禁期最长更达两年。
条例检讨三年 仍未有定案
政府去年初正式于立法会提出检讨《职安健法例》,建议修订《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将雇主或东主的“一般责任”条款的最高罚款额由50万元增至300万元,最高监禁期提高至两年,与新加坡的罚则相若;而严重致命或受伤个案的最高罚款金额与被定罪企业的营业额挂钩,订为600万港元或营业额的10%,以较高金额为准。
不过,检讨至今仍未有最终定案。翻查去年的立法会文件,劳工处表示曾就相关修订征询持份者意见——“商界和工人团体均普遍赞成提高职安健罚则以增加阻吓性,但雇主团体对将极严重违法个案的最高罚款额与被定罪公司的营业额挂钩的建议有所保留,认为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雇主意见或成修例的一大阻力,劳工处于回复《香港01》查询时表示,处方正仔细考虑所得意见和调整《职安健法例》的修订方案,望于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相关的法例修订工作。
劳工处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显示,去年职业伤亡个案数目为32,872宗,较2018年的35,964宗下降了8.6%,但致命个案有上升趋势,录得共249宗致命个案,数字亦创五年新高。罚则多重也不能令猝逝之人重生,但最少能让遗属带来安慰,也能让雇主尽力保障每一个雇员在工作上的安全。在城市发展背后,都是有人用生命支撑,让他们得到更多保护是应有之义,也是政府必要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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