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未来】遏制科技巨头 欧盟经验有何教训?
分拆科技巨头之说近年甚嚣尘上,比起立即分拆这些公司,美国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副主席Mark Warner更希望大家思考如何加强竞争。他主张监管机构更应该促成变革,包括提高公司处理用户数据的透明度:“你应该能够每月或每季知道你的数据价值,这样我们就能摆脱这些服务是以某种方式免费提供的错误说法。他们取得数据,然后用来获利。这没有什么错,但是,我们作为消费者,至少应该知道这些数据的价值。”
他也设想:“如果我们具有数据可移植性,即是如果你对YouTube或Facebook的使用方式感到厌倦,应该能够轻松地将数据移至新平台,并且仍然能够与仍在使用Facebook的朋友相互交流。”他强调,真正的变革不单纯在于分拆:“在立即或预设加入分拆的阵营之前,我宁愿先使用一系列有利于竞争的规则。”
事实上,这一点正是欧盟近年规管科技巨头的一大教训。欧盟委员会在2017至2019年间,三次裁定Google违反反垄断法,共罚款约82.5亿欧元。但是,每个案例都耗费数年时间,而且只是罚款而未有勒令Google作出相应改变,或有任何措施配合恢复竞争,变相给予Google充足时间来确保自己在网上广告、智能手机软件和互联网搜寻的主导地位。
而且,曾代表Google竞争对手的反垄断律师Thomas Vinje指出,在调查和审讯的过程中,Google善用辩护权利,“当裁决在多年后才正式定下来,Google已经达成目标,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并成为霸主。”例如欧洲购物格价网站Kelkoo本是市场先驱,2011年因Google推出类似搜寻服务而流量大减。虽然Kelkoo的投诉最终获欧盟受理,但期间它在德国、丹麦、荷兰、瑞典和西班牙的办公室相继关闭,解散逾150名员工。
此外,即使法例严格,缺乏资源也是徒然,这正正是《一般资料保护规范》(GDPR)的问题。两年前推出时,被誉为史上最严苛的网上私隐法例。然而,自法律生效以来,Google是唯一受到处罚的科技巨头,罚款5,000万欧元也不过是其每日销售额的十分之一。德国数据保护局主席Ulrich Kelber坦言:“我们缺乏执法能力。大多数欧洲政府没有向数据保护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
经历这些挫败,欧洲监管机构和立法者在过去一年,共同制定针对科技公司业务的新法律,以助调查科技公司。例如草拟中的《数码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将为搜寻引擎、市场、社交网络和应用程式商店等划定更多业务界线;研究禁止亚马逊、苹果和其他公司在其网店为自家产品提供特殊待遇。
欧盟竞争事务专员韦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正在推动其他新的规管方法,如援引一项较少用的“临时措施”,迫使科技公司在完成反垄断调查之前,不能延续某些商业行为。英国政府正在制订一项法律,迫使Facebook允许其服务更容易与社交媒体竞争对手交互使用,并促使Google向规模较小的竞争对手分享某些搜寻数据。德国政府正在辩论一些新规例,例如限制科技公司利用自身在某个领域的优势进入另一个新市场。
(节录)
上文节录自第226期《香港01》周报(2020年8月10日)《修正过时法规 应对科技巨头》。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订阅周报电子刊,浏览更多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