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延期】立法会“真空期”方案的优与劣(下)

撰文: 凌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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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机制、既有先例抑或创建新制都有不同难处,我们何不返璞归真承认今次事件属于非常情况、需要特殊处理,直接延长上届立法会的任期一年就好?

延长任期简单直接 人选问题尚无共识

在7月31日的记者会上,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用英语表示个人认同召开《立法会条例》第11条规定的立法会紧急会议是“合理做法”,然而她的中文发言却称:“在这个情形下,最务实去处理立法会的‘真空期’,令立法会在押后选举一年期间可以继续正常运作,是将第六届的选举(应为任期)延一年,这亦是《立法会条例》第11条原本的设计精神。”若以后者作准的话,林郑月娥实际支持的方案应是直接延长上届立法会的任期。

7月31日,特首林郑月娥用英语表示个人认同召开《立法会条例》第11条规定的立法会紧急会议是“合理做法”。(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延长上届立法会任期的好处,自然就是完全不用烦恼《基本法》与香港法例对立法会职权、产生办法、议事程序等问题的种种限制,唯一障碍只有《基本法》第69条规定“每届任期四年”,而且这个问题亦未必如某些人所言难以克服。

《基本法》第46条也写着“行政长官任期五年”,但在2005年4月人大常委会释法却指出:“如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五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实际就是减少一届行政长官任职去到两年。

这背后的基本原则便是公职人员任期规定视乎情况可作弹性处理。由于国家宪法已经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人大常委会应该也能据此决定立法会任期延长一年。

延长上届立法会任期的好处,就是完全不用烦恼《基本法》与香港法例对立法会职权、产生办法、议事程序等问题的种种限制。(资料图片/欧嘉乐摄)

不过,处理好了议会问题并不代表议员人选问题得到解决,例如在前面提到被取消下届参选资格的现任议员能否留任一事上,是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与会者们就都存在歧异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假若不对议员人选订立配套安排,单纯处理议会任期延长一年问题完事,这样的话相关争议未来只会持续发酵,并且成为另一个刺激党派在立法会相互倾轧的因素,客观来说也是与原先的维持议会正式运作背道而驰。

押后延期亦得依法 吸取教训填补漏洞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选择哪一方案来让推迟选举后的立法会继续运作,今次事件都充分说明《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例着实存在有极大漏洞,所以才要中央介入协调处理相关问题。起初参与撰写、审议这些法律的人,大概觉得香港社会繁荣稳定,选举顶多因为天气问题稍作延误,从未想过有朝一日居然出现需要将选举押后一年之久的非常情况。

立法会选举延期事件都充分说明《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例着实存在有极大漏洞。(资料图片)

尤其讽刺的是,在议会出于非常情况推迟选举、延长任期的问题上,最接近我们的参考对象,居然便是部份香港市民以至法律界人士嗤之以鼻的国家宪法全国人大选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正如《香港01》过去一直所主张的,《基本法》若有明确的条文缺陷就要敢于毅然修改,至于香港本地法例更是如此。与其继续抱持驼鸟心态对之视若无睹,不如坦荡荡承认我们的法律不是完美、有改善的空间,在未来的时间设法填补漏洞。

上文节录自第226期《香港01》周报(2020年8月10日)《立法会“真空期”方案的优与劣》。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订阅周报电子刊,浏览更多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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