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中日媾和研究】化解两国矛盾 尚欠什么?
现任日本关东学院大学教授殷燕军《中日媾和研究》(副题:战后中日关系的原点)一书探讨二次大战后中日两国就战争处理问题所展开的谈判和制订的政策,得出的结论是,两国并没有签订和平条约,技术上仍处于战争状态,而这正是两国关系长期反复不定、频频交恶的底因。
撰文:方蘅
曾在中日两国任教兼从事研究的殷燕军凭借第一手史料,分析两国间谈判的来龙去脉,资料翔实,分析细致,给读者呈现了中日面对战后媾和的整个面貌。外交谈判每每围绕一些字眼争持不下,书中都如实记录和分析,令人觉得很扎实。
读罢本书,感慨的是:无论是亲人还是朋友,争吵过后都要解决了过往的矛盾,才能面向未来。中日就过去的问题未能好好总结,就要开始新的关系,结果产生很多矛盾,看来是无可避免的。中日战后的境况所以如此,其一是因为中国内部的分裂,即使是战胜国的身份,也未能好好把握时机,与日本签订一份切合自身利益的和平条约;其二是日本政府战败后左右逢源,并没有诚心悔过,造成祸害。
战后,中国和日本主要透过三个条约处理战争问题和开展友好关系,分别是《台日条约》、《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其中《台日条约》是造成纷争和矛盾的根源。
《台日条约》成最大的障碍
日本战败投降后,中国随即陷入内战,且以国民政府败走台湾告终。当时,美国承认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英国等则承认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果,大陆和台湾都被排斥在对日和会之外。与此同时,美国的对日占领政策开始不断向缓和的方向调整。而与哪个中国政府媾和竟由战败国日本决定。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选择了台湾,但又要为日后和大陆的来往留余地,故此,又不承认台湾当局代表全中国,而坚持写入条约适用范围条款,明确规定条约只适用于中华民国政府(台湾当局)控制的地区。这个条约使台湾当局坚持要求作为“中国政府”对日媾和成为可能,后来,在美国的支持下,中华民国也作为中国的代表进入联合国。
然而,适用范围条款的存在,说明这个条约根本未能适用于包括大陆在内的全中国,使中日之间的战争处理等所有问题都未能得到解决。最后,当日本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与中国大陆建交后,更单方面终止条约。这个条约的正式名称是《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简称《中日和平条约》),可是一个和平条约除非重启战争,是不会被废止的,如今竟遭废止,也间接说明中日间根本没有和平条约存在。
台湾当局强调,与日本缔结的所谓“和平条约”是在《旧金山条约》(盟国与日本签订的和平条约,又称《对日和平条约》)生效前签署的,借以宣示所谓“盟国”地位和政权的正统性,可是,以战胜国的身份与日本签的这份条约,却因地缘政治形势而节节退让,既没被日本政府承认可以代表全中国,又放弃了对日本提出战争赔偿等权利。这样的条约简直就是丧权辱国,不禁令人质疑,可不可以不签?真的这么毫无筹码吗?不过,本书的重点在于以史实和资料综述中日外交谈判过程,从而判定两国间是否有和平条约的存在,至于谈判手法的优劣,则不在评论之列。
美国的政策其实一直牵引中日间的关系,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与中国大陆开始亲善,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同时把台湾逐出联合国,日本亦随之于1972年与中国(大陆)缔交,并发表《中日联合声明》。当中,一纸《台日条约》是最大的障碍。
缺乏处理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日联合声明》中写入“两国人民期待迄今为止存在的不自然状态结束”、“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实现必将揭开两国关系新的一页”。自此,中国大陆与日本建立了外交关系,日台则断交,并保持民间关系。日方不挑战中国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又表示反省战争,而中国则放弃赔偿。然而,《中日联合声明》却仍有未解决的问题:
其一,当中没有明确两国之间的战争状态是在什么时候终止的,或者有没有终止。日方搞“两个中国”的花样,一直坚持通过《台日条约》已解决中日战争状态结束及媾和的法律立场,与中方要求通过《中日联合声明》正式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并为缔结媾和条约做准备的立场尖锐对立。中日战争状态是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法律文件为依据宣告结束的,这一国际法问题,双方并没有达成政治及法律上的共识。
作者引述日本国际法学者高野雄一的说法,指出日本在1945年向联合国投降时是休战,而战争状态到1952年《旧金山条约》生效为止持续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战争状态确切地说不是武力斗争本身,而是可以行使武力的状态。也就是说,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因为没有缔结和平条约而持续存在。
其二,日方表明理解和尊重中方对《台日条约》的立场,自发地终了《台日条约》,但同时又不肯认定《台日条约》的非法性和无效性,这就与中方的彻底否定《台日条约》,坚持《中日联合声明》和《台日条约》必须两者择一的观点相冲突。日方分明是钻空子,而中方则是采取中日各表的妥协策略,双方没能媾和的状况也被固定化。
其三,关于战争赔偿问题,日方坚持《台日条约》中已经解决,甚至不接受中方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写入“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权”的内容。中方于是要求“从政治高度予以解决”,日方表示赞赏,但仍要求把当中“中国政府为中日两国人民友好,放弃日本战争赔偿要求权”的“权”字删除,表示这是一种政治表态,不具法律效力。
不过,作者指出,这或许也可解释为,中方还没有从法律上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权。结果,中日之间至今缺乏处理战争问题的法律依据,中国战争受害者及其遗属还在不断向日本政府及企业提起战争损害补偿要求的诉讼。
《中日联合声明》还没能解决中日媾和的问题。中方为照顾日方的困难和政治解决问题的意向,不坚持缔结处理战争问题的、向后看的和平条约,而是缔结一个具向前看性质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焦点集中在“反霸条款”上,对于该条约与和平条约的关系等重大问题没有涉及,也没有论及战争、领土等悬而未决的问题,仅在前言“确认了《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却没有认为条约具媾和性质。条约规定了十年有效期和废除条款,本身就否定了具有和平条约的性质。
分裂的国家被人钻空子
从《台日条约》到《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之间不存在双方都承认的、能处理中日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和平条约,尽管双方各自的政治解释认为战争状态已经结束,但双方在由哪个文件终止了战争状态的问题上有很大分歧,且矛盾重重,既缺乏法律依据,基础也十分薄弱。
作者指出,中日媾和之所以如此曲折复杂,主要是中国至今“尚未完全统一”,各国都利用这个局面从中牟利。笔者亦深感同意,一个分裂的国家,是所有国民之痛,对内可造成撕裂,对外则有可能丧权辱国。如今中国国势如日中天,两岸三地却关系紧张,实非国民之福。中国政府不可轻视这些裂痕,而应积极弥补,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中华复兴。
日本政府先后从台海两岸对手那里得到了放弃赔偿要求的利益,但是,日本政府和人民也失去了与中国政府和人民实现真正和解的机会,使两国之间对历史认识问题争论不休。日本历来不乏对于中国心怀善意的人,致力于中日的和平友好。但与此同时,日本也不断有人破坏中日的和平友好,战后日本人固然对和平付出过努力,但也必须正视的是,从日本政府对待与中国的媾和,可见当局完全缺乏坦诚,只知谋利,而不知顾全大局,从长远的和平友好着眼。影响所及,自然有碍中日两国的真正和解。
本书作者的分析和观察,可谓切中肯綮,值得各方关注。作者本是来自中国内地的留日学生,后在日本高等学府任教历史,且对中日纠纷持与中国立场相近的历史观点,反映日本学术界能够客观包容,并没有受右翼民粹干扰。如果日本政府也能有这种胸怀,坦诚持平地看待历史,相信是中日两国人民之福。
《中日媾和研究》
副题:战后中日关系的原点
作者:殷燕军
出版:商务印书馆(香港)
出版日期:2019年12月
上文刊登于第215期《香港01》周报(2020年5月25日)《《中日媾和研究》 中日之间尚欠和平条约》,网上标题为编辑重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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