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下次不选他 惩罚的是选民自己?
区议员经选举产生,对其选民负责,因此也会在下次选举结果中为自己任期内的工作和行为负责。但选民们需要的恐怕不止于此,何况问责精神也并非如此。问责的重点应该放在“担责之后”,找出原因,汲取教训,改正并改进。从问责官员的下台到区议员的落选,并非只是问责的终点,而只是其中一个结果。若只指望四年后再次选举来判断区议员的工作和责任,不仅令选民误信“下次不选他(她)”是唯一解决办法,此外别无他法,还会将对区议员身份的想像及要求转移至更加关注其私人方面或额外要求,而非其本职工作。
承接上文︰仅靠“劝喻”与“提醒” 区议员谈何问责?
区议员“小恩小惠”的印象、“街坊保姆”的形象还未消除,今届区议员被又被部份选民赋予了“活神仙”的身份要求。2019年区选中的区议员普遍具有年轻化、素人化的特征,岂知刚上任就遇上堪比“沙士”(SARS)的公共卫生危机,于是满怀政治抱负的代议士们在“口罩之乱”中被迫变身为帮助当区街坊采购口罩、消毒水甚至食品的“代购士”。观塘区区议员李嘉达为了购买防疫物资,垫支约20万元,但其中预有5万元要“倒蚀”;深水埗区议员李庭丰、江贵生称自己来自小党派,没什么资助,只能自己掏钱补助街坊,但还被街坊指骂采购、安排不力;青衣的素人议员张文龙也发文称,很多人误将区议员当“活神仙”:“只要我们选中,明日就会有民主;只要我们存在,就会变出口罩、火酒、漂白水。” 当“我投了一票给你”成为了要求区议员做与本职不相关事务的理由,其本职也就被人渐渐遗忘。难以想像下次区选时是否有区议员因未能满足疫情时口罩采买要求,失去街坊信任而落选。这也是将一切推给“下届再投票”的恶性循环,同时,选民自己非但得不到更有质素的地区服务,更会令自己手上的一票愈发盲目。
叶国谦表示:“我们之所以学习西方的民主投票制度,就是要有‘做得不好就把你换掉’的基本大方向。但具体是哪里不好,谁要负责,该怎么改进,关于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检讨是没有的。”除了完善上文所指的“含糊其辞”的条文外,叶国谦认为,从长远来看,重要的是令民众知道区议会是做什么的,区议员肩负什么样的责任、如何负责。要把对这些问题的了解扩大到每个市民,才能提高选民对“高质素民主制度”的理解。而他所言的“高质素民主”,不仅仅是用选票换人,更是问责精神中“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并加以改善的重点所在。那么,应如何才能知其责,问到责呢?
问责非靠一己之力
问责的第一步,要先明确“有何责”。本港地区治理位置特殊,不属政府内部架构,也非单纯民意组织,而是连接二者的公共机构。民政事务总署,区议会及其委员会都要对其有明确指引,而不是将所遇到的问题强行套入现有条文中。“文对题”即指对不当事件的处理办法,有其相对应的依据,而不是天马行空地用无法服众的指引来强行嵌套。譬如一些区议员选择性服务选民的行为,或许罪不至触犯“行为失当”,但应有明确指引来判断其正确与否、应如何处置,也就不至于出现有人喊“好嘢”,有人骂“DQ他”,有人知其错但一言不发给予默许等情况。
时常出现的“某某某区议员应被DQ”的说法,来自于早前被提出的“修改法例设立罢免机制”的建议。2002年,因当时区议员骗房津、欠债破产、出入风月场所或嫖妓等道德操守相关事件频发,为惩罚失德议员,区议员问责性及工作效率工作小组首度提出建议:获当区四分之三的区议员同意后便可谴责或警告失德议员。结果或会影响其争取连任。各区议会亦有共识,认为政府应主动修改法例设立罢免机制,但由于担忧罢免机制会变成党派对付另一方的手段,未有在报告提出。小组还无法就何谓“损害区议会形象”达成共识,只好交由各区自行制订操守指引。然而时至今日,各区相关的操守指引未见踪迹,《操守指引》、《酬津指引》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中的相关条例,仍然无法对所提及行为“达成共识”。
叶国谦当时也表示在既有法例下,区议会难以对损害区议会形象的议员采取任何行动,到最后也只会不了了之。这样的难题延续至今日,叶国谦对此表示无奈:“如果要改进制度上的一点,就一定要有立法才行。立法会议员会有相应的对个人行为负责的处理办法,但区议员如果也要有的话,就需要将此讨论带进立法会。但我只能说,这(立法)不容易。”立法或完善条例虽不易,但也容不得再拖下去,十八年前讨论的问题还是未能解决,还要再等多少个十八年?
选民也应加强对当区区议员的监察。过去选举时,民间成立不少监察小组,但之后就沓无音讯,殊不知监察选举过程只是开始。有条例依据,有监督力量,有实际执行,才能令问责有意义。正如2015年区选时成立的区议会监察小组就是民间监察组织之一,其认为区议会虽只是“咨询机构”,实际权力不大,但影响力不可小觑,故需要来自公民社会的力量去监察其运作。其召集人更表示,当市民发现自己参与社区事务能够改善到实际生活,便会意识到政治并不遥远。监察区议员的表现,既是选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学者梁启智也在《香港第一课》一书中提到:“没有监督,选民对区议会的工作和区议员的表现就不能有准确的理解和评价。”有了问责,才会令区议会从观念及事实上扭转“无牙老虎”的形象,促政府放权区议会的同时,区议会、区议员及选民要先“放权”给区议员,知其责并能问其责。
除外界力量约束之外,区议员自身亦应端正自己的服务心态,不可钻制度的空子从中牟利,更要明白自己“服务当区选民”的从政初心。有政治抱负或是肩负政党担当的区议员们,若想成为有水平有质素的政治人物,需谨言慎行,具备自我检讨和反思的能力,检讨自己的行为是否太过火,但如果不具备这项能力,就要面临被问责的后果—或会影响连任结果,更会增加从政之路上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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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节录自第213期《香港01》周报(2020年5月11日)《仅靠“劝喻”与“提醒” 区议员谈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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