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香港人”?香港身份证政策的流变
为应对反修例运动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经济颓势,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宣布向18岁以上香港永久居民每人派发一万元,以纾解民困、刺激本地消费。然而,这项只能惠及“香港永久居民”的现金纾困措施,包含了近100万名早已移居海外、拥有双重国籍的人士,却把约20万名以香港为家的新移民排除在外。
有关措施被指“歧视”,港府后来计划透过关爱基金向新移民“补漏拾遗”,争议才告一段落。不过,“谁是香港人”、“谁值得享有特区政府援助”等关乎“香港公民”问题的讨论,才刚刚开始。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所社会及政治发展研究中心联席主任、香港大学香港人文社会研究所名誉助理教授郑宏泰认为:“包括媒体在内,近年来在探讨身份认同时往往停留在个体的主观认识(Self-indentity)这个层面,反而忽略了更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客观的事实。”
所谓的“客观的事实”,即是指一个人由出身而决定的种族、民族、国籍等。对于这一客观事实,法律是其坚强的、唯一的标准。也即是说,“谁是香港人”由法律来下定义,通过身份证来证明。
独特的“永久性居民”
在这个意义上,回答“谁是香港人”这个问题似乎变得简单。“香港人”,即是持有身份证上印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这十个字的人。不过,这当中“永久性居民”五个字并未在其他国家地区的身份证明上出现。香港为何独具这一特色,就成为一个值得细究的问题。
香港身份证最早以日占时期住民证制度的面貌出现。在日军控制香港的三年零八个月里,为监视和控制居民举动,日占政府强逼所有香港居民登记户口,并领取住民证。
1949年国共内战胶着之际,香港社会充斥着“恐共”与“非共”的气氛。为维持殖民地秩序稳定,监视市民行动,港英政府一方面向英国要求增兵提高戒备,一方面制定《公安条例》等政策,以防止共产党或国民党在香港进行社会活动。
1949年4月,港英政府制定了《人民入境统制条例》,用以“管制非本港土生人士来港、离港以及在港内的一切活动”;同年8月,港英政府通过《人口登记条例》,强制登记所有入境者及本土居民,并发给身份证,以资证明。香港的身份证签发制度自此开始,其对香港居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移民和出游,以至身份认同上都造成了深远影响。
港英政府在推行身份证的初期面对许多困难,社会上对于身份证的若干细节及规定,如需要在证件上打手指模等,都产生了较为强烈的抵触情绪。然而,经由政府透过立法规定,无论是工作、外游乃至粮食分配均需以身份证为依据,市民不得不被动地接受这一政策。在全港市民完成登记后,港英政府实现了藉签发身份证以控制人口的目的。
1949年之前,香港与内地之间并未设立正式海关,人口可以自由流动进出。但自新中国成立后,居民进出香港开始受到限制。及至上世纪六十年代,港英政府基于接纳新移民的考量,给予成功抵达市区且有亲友接济、并具工作能力的非法移民签发身份证,这即是后来“抵垒政策”的前身。
随着难民大量涌入香港,1972年,港英政府就香港居民在身份和权力上做出较为清晰的界定和划分。新政策规定,非本土出生的移民,如在香港连续居住七年或以上的,便可以享有永久居留权。而在此之前,非本土出生的华人均被视作移民,可以随时被驱逐出境。
1980年底,抵垒政策废除,香港的开放式移民政策也随之结束。此后,香港人口解构逐渐稳定,移民政策也变得有所选择,有所限制。
作为客观事实存在的“身份证”,亦在无形中塑造着香港华人的身份认同。实际上,在身份证制度推出之前,大部份香港华人并不认同在港英政府统治下的香港人身份。随着身份证制度的完善,生活在香港的华人开始对本土文化和香港人本身的身份产生认同。这一认同产生的分水岭正是七十年代赋予非本土出生移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政策。
此前,移民来到香港的华人被视为“临时人口”。这些移民亦将香港看作“借来的地方、借来的时间”,始终渴望着“返回家乡”。而在这一政策确立之后,住满七年的移民将成为“永久居民”,与本土出生的人士享有同等权利,香港也因此成为了一个“永久定居地”。但在另一方面,这一政策也造成了香港社会“旧移民”与“新移民”的分野。
居留权影响身份地位
彼时,为更好的区分居民与永久性居民,人民入境事务处就市民身份证进行设计。住满七年、享有居留权的,在证件上盖黑色印章,未住满七年则盖绿色印章。生活在这里的“我们”与刚刚来到、分薄社会资源和机会的“他们”,首次在身份证上被区别出来。
郑宏泰在其《香港身份证透视》中写道:由于当时香港的经济已经相当发达,而内地则仍然“一穷二白、饥寒交迫”,拥有居留权即等于能分享经济成果,故“黑印”居民变成了“本土、先进、富裕”的象征,身份优越;而“绿印”居民则隐含“新来者”,他们有“外地、土气、贫穷”的一位,身份、地位较低。
这种简单的二元划分结合大众传媒的渲染,一方面强化了“黑印”居民为主导的合法性身份认同,一方面使得“绿印”居民身份被污名化,受到“黑印”居民的排挤和歧视。“香港人”身份中的“更为优越和更为文明”自此开始形成。
回到《2020财政预算案》,郑宏泰认为,派发给18岁以上的永久居民,只是政府出于行政便捷而作出的考量。他指出,有必要通过审核信息,在派钱过程中规避居留海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例如列举“四大条件,缺一不可”,包括(1)年龄18岁以上;(2)具永久居民身份;(3)永久居所在香港;(4)具香港税务户籍。
“我不认同派钱的政策是一种歧视性政策。在制定这一政策时,在永久性居民这里画一道线,在18岁这里画一道线,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郑宏泰说。他进一步强调,在讨论身份问题及相关的政治政策时,要回归到法律给予的客观保证。当下香港人具有怎样的地位,要回到《基本法》去看待“一国两制”之下的特殊身份、权利以及义务。
“即便是在其他国家,对移民也会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考察期’。”他说。以新移民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所需的七年为例,在这七年间,如果相关新移民触犯刑事法律条例,香港政府有权将其遣回原籍。另外,就居民义务而言,移民有无纳税、纳税时间的长短,与之相应能够获得的权利亦应该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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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刊登于第212期《香港01》周报(2020年5月4日)《谁是“香港人”? 香港身份证政策的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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