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新华社改名中联办 是“通报”还是“征求特区同意”?
特区政府上周六(4月18日)三改新闻稿,导致“内会停摆”引起的“干预之争”持续发酵,令中联办是否根据《基本法》第22条而设立的“中央所属部门”之问题备受争议。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认为,“中联办”于2000年由“新华社香港分社”改名之前,曾经按照上述条例“征得特区政府同意”;不过,翻查当年特区政府回应议员质询的说法,仅称有关部门曾经“征询特区政府意见”;而翻看首任中联办姜恩柱所撰回忆录,则指当年先由中央作出原则性决定,再由时任港澳办主任廖晖“通报”特区,而非“征得特区政府同意”。
鉴于泛民“拉布”,导致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长达半年未能选出正副主席,自二月开始“理顺关系”、“统一队形”的港澳办和中联办,上周罕有以“答记者问”形式联手出击,批评主持选举的公民党郭荣铿滥用权力,涉嫌违反四年前的就职宣言。郭荣铿等泛民主派议员则反驳指,“两办”无权影响或评论立法会如何运作,否则违反《基本法》第22条所订明的“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特区政府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联办旋即于上周五(4月17日)再出招,以“四问四答”形式回应“两办干预”、“泛民滥权”等尖锐问题,当中提出“两办”是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22条所指的一般意义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故有权代表中央政府就重大问题行使监督权。
不少传媒就此向特区政府查询,港府翌晚发表新闻稿时,原本指“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二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基本法》第22条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然而,到了深夜11时半,港府发表修订版本,删去“根据《基本法》第22条”等内容,改称“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至周日凌晨,当局再出稿补充,重申中联办并非《基本法》第22条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
“征询特区政府意见”vs“征得特区政府同意”
“三改新闻稿”事件,加剧中联办是否根据《基本法》第22条而设立的“中央所属部门”之问题的争议。争议主要源起《基本法》第22条第1款和第二款,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以及“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泛民主派认为,中联办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之一,因为它于2000年1月中旬由前身“新华社香港分社”改名之前,曾按条例“征得特区政府同意”。
泛民说法的根据,源自特区政府于2000年1月26日回复立法会议员的书面回应。时任立法会议员刘慧卿曾就新华社改名一事质询政制事务局,当中问及“该机构曾否按照《基本法》第22条的精神,就更改名称一事征求特区政府的同意”;时任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麦清雄回应指,该机构改名前已在香港存在,并不是新成立的机构,“尽管如此,中央人民政府曾就决定联络办名称一事征询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而特区政府对此事并无不同意见”。
必须指出的是,当时特区政府所指的是“征询特区政府意见”,而非“征得特区政府同意”。不过,翻查该办正式公布改名前数天的新闻报道,在2001年1月10日,《明报》曾经引述“知情人士”指,有关改名决定“按《基本法》征询了特首办公室同意”;但当刘慧卿向当局提出质询后,《苹果日报》也是沿用特区政府的回应作报道,即是“征询特区政府意见”,而不是要“征得特区政府同意”。
然而,直到今天,不知何故,“征询意见”却被广泛演绎或理解成“征得同意”,而这个“罗生门”并未完结,因为翻查首任中联办姜恩柱近年为《紫荆花开映香江——香港回归二十周年亲历记》所撰的回忆录,又有截然不同的说法。
“征询特区政府意见”vs“向特区政府通报”
他提到,既是“新闻机构”又是“中央驻港机构”的新华社香港分社,在1980年代的工作日益繁重,因为围绕香港主权回归的讨论愈来愈多,故新华社“实际上已作为中国政府在香港的官方代表机构进行运作”;至回归前夕,中央作出决定,除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外,新华社香港分社需要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其“职能和工作方式要作些调整,使其适应香港回归后的新形势”,而时任港澳办主任鲁平更向候任特区政府提出,希望当局就职后,对新华社香港分社予以一定法律豁免。
然而,正是这种“名不副实”的局面,不时令新华社陷入尴尬,更有人要求其“光荣撤退”。因此,时任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的姜恩柱等人“经过反复研究和斟酌”,率先向中央提出改名建议,并获得接纳。姜恩柱称,当中央作出原则性决定后,先由时任港澳办主任廖晖“向特区政府方面作了通报”,而姜也根据时任副总理钱其琛的指示,向特区政府详细介绍新华社改名因由及改名后的具体职能。在1999年12月28日,时任总理朱镕基召开国务院会议,决定新华社香港分社于2000年1月18日改称“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姜恩柱说,此间的20多天内,他和相关人员分头向各方人士作解说,包括全国政协副主席安子介及霍英东,以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常委,以争取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也就是说,根据姜恩柱的说法,就新华社改名一事,廖晖曾经“通报”特区政府,而他则向香港各界“解释”——无论是“通报”或“解释”,都和特区政府所指的“征询特区政府意见”有一定差异,更不是泛民所言的“征得特区政府同意”。
“不存在需征得特区政府同意设立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类似的“罗生门”,也见于“三改新闻稿”事件的另一争端。泛民主派主要引述政制事务局于2007年1月的立法会文件,当中指出按照《基本法》第22条,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设立的机构包括“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及中联办”;而至2018年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回应立法会议员质询时,也称《基本法》第22条》适用于中联办,港府亦相信中联办会一如既往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订明遵守香港特区法律。
不过,早在1999年6月,政制事务局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却有与别不同的说法。文件清楚提到中联办前身是新华社香港分社,而“新华社一直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港履行有关职责,香港回归后,新华社香港分社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工作机构继续存在”;文件更指出,“目前中央人民政府在港的三个机构,即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香港驻军和新华社香港分社,均不存在需征得特区政府同意设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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