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政开始改革施政 把民意导入体制

撰文: 陆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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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议会选举在有惊无险下顺利完成。受持续近半年的反修例风波困扰,今届区选被泛民主派视作对政府施政的一场公投,最终建制派势力遭“民意海啸”吞噬。区议会选举关乎社区治理,沦为政治表态场合诚非好事。喧嚣过后,社会实应抛弃“黄蓝”政见之别,政府也应对由泛民掌控的区议会抱有善意,从而让其发挥化解社会撕裂的潜在效用。事实上,经历反修例运动后,政府既难以有效施政,更没有适切渠道疏导民怨,而区议会正可以把民意导入体制。

1982年成立的区议会本是向政府出谋献策,以及调拨资源改善地区环境的机构。长久以来,区议会不单只是政府收集民意的渠道,亦是培养未来政治人才的摇篮。可是,单看回归以来区议会的表现,其权力和角色局限于咨询层面,缺乏参与行政的能力,因而长年给予外界“地区研讨会”的观感,连带质疑其存在价值和认受性。

2000年,特区政府推行区域组织改革,将原有的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废除,并收回两局管理市政事务的权力。然而,政府复杂的官僚架构难以了解各区居民所需,好些涉及区域市政的项目,如市区重建、社区工程等,更缺乏由下而上的讨论、参与和决定,因而经常引起居民不满,使得部份决策不但未能向公众问责,更间接冲击了政府的认受性。

社会上近年有愈来愈多声音要求检讨和强化区议会的职能。(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有见及此,社会上近年有愈来愈多声音要求检讨和强化区议会的职能,以便创造更多、更广阔的渠道,供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从而加强港府施政的民意基础和认受性。

“口水会”欠实权难起作用

回归之后,政府提出了《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下称《重组条例》),用于落实政府的市政服务重组,并将两个临时市政局的财产、职能、权利和法律责任,转移至政府及其他法定机构。当年,政府认为随着立法会和区议会的民主选举日渐成熟,将会淡化市政局的功能,而另立两级议会制亦可以取代市政局,以监察政府的运作。

由此可见,政府废除两局的原意不单是为了精简架构,同时亦希望行政部门之间能加强协调,改善社区服务的质素。

未几,本港接连爆发禽流感和食物安全事故,连带政府的《重组条例》亦受到质疑。其实,早在2000年初已有声音反映,负责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法定机构职权分散、欠缺协调,令到政府未能适时应对2000年代初爆发的公共卫生危机。

本港接连爆发禽流感和食物安全事故,连带政府的《重组条例》亦受到质疑。(资料图片/李泽彤摄)

此外,在公众咨询中,文化艺术界和体育界亦认为,当局的康乐文娱政策既不明确,又欠缺协调,导致未能有效运用资源。某程度上,自两局解散后,其职权虽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和食物环境卫生署继承,但相较前者的组成条件,后两者未有任何公众代表参与及监察其运作,因此有舆论视解散两局为民主的倒退。

为扭转区政改革的步伐,民主党成员陈树英曾申诉至高等法院,质疑《重组条例》违反了《基本法》第39及97条,以及在港实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但遭法院驳回司法覆核。2001年2月,高院法官夏正民指出,《基本法》第97条是一项授权性的条文,并不强制要求设立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区域组织,而设立具咨询职能的区议会不单符合第97条,也体现了《公约》所保障的政治参与权,因此特区政府并没有违反《基本法》的条文。

不过,诚如香港大学法学教授陈弘毅所言,“在区域组织并非政权性组织的大前提下,《基本法》为区域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稳固的法律依据……从这个角度看,在《基本法》的框架内,现有区议会的功能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增拨资源不等如充权

可是,即使《基本法》容许扩展区议会的职能,港府历年提出的改革方案,不论在力度和深度上亦难以改善现行制度的缺憾。例如,在2005年的《施政报告》中,政府虽然提倡给予区议会更多的权力,惟后来仅把有限的社区设施管理权下放,行政和财政权仍然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

政府虽然提倡给予区议会更多权力,却仅把有限的社区设施管理权下放,行政和财政权仍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2007年,政府推行的“先导计划”亦只是增拨地区资源,补助地区工程融资和文娱康乐活动;2013年,政府再推“社区重点项目计划”,再次简单地把增拨资源视作充权手段,不少地区更因而出现“大白象”工程,被批耗费公帑,而其后《施政报告》所提出的类近政策,对地区行政改革同样是隔靴搔痒。

针对区议会的改革,有论者曾建议以重设市政局来补足制度上的不足,并引援《基本法》第97条来支持其说法。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中“非政权性”一词,意指“没有政治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地方组织。若以重设市政局来加强地区管理、咨询和服务的提供,不单会令整个官僚行政架构架床叠屋,重复现时区议会的管理和咨询功能,也会架空现存的制度,使其存在变得可有可无。所以地区治理的革新,应当由重塑区议会的职能开始。

不少地区更因而出现“大白象”工程,被批耗费公帑。(资料图片/潘思颖摄)

下放权力增自理能力

根据《区议会条例草案》,某程度上,现行区议会已具备地区咨询和提供服务的职能,亦跟《基本法》第97条中所指的“区域组织”甚有相似之处。例如,现行的区议会须就影响地方行政区内的福利事宜(包括食物及环境卫生的相关事宜)、公共设施的提供及使用、政府各项计划的优先次序等提供意见。是以,在现行框架内,至少有下述数点可作革新,以加强区议员职能和权力,提高地区的自理能力,将民意疏道入体制内。

首先,在区议会的财政来源上,政府可以参考两个市政局的做法,将部份差饷、康乐文化设施的收费和场地租金等收入拨归区议会;或是将目前“先导计划”中的拨款恒常化,好让各区的区议员有足够诱因,提出长远、具体的社区建设蓝图,并享有自主权去运用该拨款。

其次,政府也可下放地区服务权,借此鼓励新任议员有针对性地回应居民的需求,一如旧时两个市政局扮演的职能。由于目前的市政服务不少已外判给承办商,若将合约的管理工作下放至区议会,并按当区需求遴选合约商和监管服务质素,便可做到还政于民,更能回应居民的需求。此外,政府亦可考虑将环境建设、文娱康乐活动、社区设施的兴建及管理等职能,从康文署转移到区议会,达致充权之用。

政府可考虑将环境建设、文娱康乐活动、社区设施的兴建及管理等职能,从康文署转移到区议会。(资料图片/欧嘉乐摄)

最后,在咨询制度上,恒久以来政府皆视区议会为“有事钟无艳、无事夏迎春”的政治花瓶,大大削弱了选民、议会和政府互动的结果和效用。要重塑区议会本来该有的反映民意基本功能,政府可提出试验性质的合作关系,以便让民选议员在某些涉及民生的议题,如社区建设和规划上享有真正的权力,影响政府和法定机构的决策过程。这样方能让民意流入体制,疏导民怨。

今届区选打破多个历史纪录,所揭示的与其说是政治势力再平衡或泛民主派地区工程的回报,不如说是选民对政府以至保驾护航的建制派之审判。从是次建制派所获票数未见减少,却换来惨败的现实可见,新增的选票明显是针对现时制度未能回应民意而生。政府若要汲取这次惨痛的教训,必须痛定思痛,认真检讨行之无效的决策机制,尊重选民的声音。

区议会作为聆听民意的底层机构,其角色绝不能继续投闲置散,政府应主动释出善意,为区议会充权,以作为疏道民意的重要渠道。只有民意得到基本尊重时,政府才能化解当下困局,修补社会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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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刊登于第190期《香港01》周报(2019年11月26日)《从区政开始改革施政》,网上标题为编辑重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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