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监管薄弱 放债条例须改革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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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随着财务公司扩展业务,市民借钱愈趋便利,自2009年起,合法的“持牌放债人”数目由700个急升至今年8月的2,260个。随着科技进步,财务公司提供借贷的模式多变,不少公司推出网上批核,批核时间由“即日”到“即时”不等,不出一小时便可现金过户。然而,便利背后隐藏的其实是财务危机,相较过去十年,香港认可提供的信用透支和个人贷款增加2.2倍,破产个案由2013年的151宗升至2018年的617宗,升幅逾三倍,而导致破产的原因大多是“过度开支”、“过度信贷”等。虽然市民不能将个人的理财责任诿过于人,但借贷市场不受监管,只会进一步损害市民的财务健康,问题已迫在眉睫。

近年随着财务公司扩展业务,市民借钱愈趋便利,当局应加强对借贷市场的监管。(视觉中国)

银行、财务公司同样提供借贷业务,但银行受《银行业条例》监管,财务公司则受《放债人条例》约束,监管远较银行宽松。香港政府对财务公司没有统一监管机构,由放债人注册处、牌照法庭、警方分别负责执行,导致放债人业务在香港接近“无王管”。牌照发出之后,财务公司日常营运不受监察,警方也只能在收到投诉之后执法。

放债乏约束 应赋权监管机构执法

警方难以持续审视财务公司营运情况,导致执法困难。2012年至2018年间,仅仅有八个放债人牌照申请被驳回,一个牌照被吊销。财务公司确定违反《放债人条例》或发牌条件后,相关刑罚仍需于刑事定罪之后才能生效。注册处处长与警方均不能在定罪之前,对涉事公司施加任何形式的制裁,例如停止个人继续贷款业务、强制命令财务公司执行补救措施。

《放债人条例》早于四十年前订立,原意为应对“贵利”非法收数。条例仅规定借贷的最高年利率,订明放债人牌照申领程序、条件,甚少干涉财务公司的日常营运。放债人注册处及牌照法庭主要处理牌照事宜,不会监察财务公司日常营运;警方则负责对违规公司执法,但事实上只限于对罪案搜证,而警方作为执法者,也不可能兼负管理财务公司营运的工作。事实上,财务公司监管问题已由以前的“治安层面”演变成今日的“经济层面”,若继续由警方监管亦不合时宜。

《放债人条例》长远应由独立于政府的行业监管机构持续监察市场,对本港财务公司统一发牌、执法。成立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在其他地方已有先例,台湾、澳大利亚、英国便分别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监察委员会”、“金融行为监管局”监管不同投资产品、借贷事务。

以英国为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左右市场金融产品设计,订立统一标准、要求,亦有权勒令涉违例的公司收回有问题的财务服务或修改误导性广告。从借贷服务到广告设计均受该会监管。

配合香港情况,其实部份《银行业条例》赋予金管局的权力理应套用到《放债人条例》。例如,根据《银行业条例》,金融管理专员有权查核认可机构的簿册、帐目及交易;企业若没尽其所能回答审查员的提问亦属违法。财务公司牵涉的资金庞大,对市民影响甚广,政府对财务公司与银行监管的严格程度不应相差甚远,而且放债人行业内发生的罪行关乎公众利益,《放债人条例》应赋予行业监管机构执法权力,遏止与借贷相关的罪行发生,保障市民利益。

配合香港情况,其实部份《银行业条例》赋予金管局的权力理应套用到《放债人条例》。(视觉中国)

收紧发牌条件 逐步调低利率上限

持牌放债人数目自2009年起急升,一定程度反映发牌条件宽松。《放债人条例》虽然列明牌照法庭须考虑申请人是否适合从事放债业务,但并无列明“适合”的具体条件。条例对申请人的经验、履历要求、教育程度不设限制,难确保放债人具有足够知识基础,向市民解释条款及借贷背后的相关法例。此外,条例亦无要求审视财务公司的资金是否稳健。

正因审查不足,放债人纵然被吊销牌照,也能轻易借壳。首先,财务公司获发牌之后,其管理层的人事调动不会受到审查,令财务公司容易转名;其次,放债人的注册成本低,只需事先支付约万元注册费,而且条件宽松,只要获裁判法庭信纳、确定牌照名称没有误导他人、不违反公众利益等。牌照申请门槛过低加上容易转名,让放债人很容易便能“借壳重生”,当局有必要堵塞这个漏洞。

考虑到放债人业务性质与银行不尽相同,这方面可参考日本的发牌条件。日本的高利贷法例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十二世纪,至今经历多次改革。日本对财务公司资产下限有严格规定,放债人注册前必须有价值5,000万日圆(约350万港元)的资产,变相提高了放债人的业务门槛,避免小本财务公司对外过度借贷,造成经济不稳。

2006年,日本修订了《黑市金融对策法》。该法例涵盖范围包括董事背景、员工资历及政府权力。为了针对有犯罪背景的团体发放高利贷,法例禁止相关放债人注册,条件较《放债人条例》清晰、严格。法例又要求财务公司聘用合资格(通过考试)的注册人员,确保其雇员具足够知识解释债务条款及法规,政府亦有权下令免除违法放债公司的董事职务。

就放债人发牌条件,除了参考日本做法,亦可参考本港的《银行业条例》。条例规定银行须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流动资金,并管理可能出现的大额风险。银行的董事及行政总裁须为金融管理专员信纳的适当人选,并经金融管理专员批准。虽然财务公司规模远不及银行,但《银行业条例》对银行的资金要求、限制,亦应合乎比例地套用在《放债人条例》之内,审慎发放财务公司的牌照。

《放债人条例》规定的年利率上限为60%,其背景是上世纪七十年代部份“非银行放债人”透过欺诈、隐瞒等方式,或利用借贷者对利息不理解,向借贷者收取高达100%至350%的利息,再以暴力方法“收数”。这个上限现在已不合时宜,而且,《放债人条例》一方面规定,任何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即属违法,但同时亦列明,如贷款实际利率超过年息48%,即可推定为敲诈,法庭可要求交易双方重新商议。

调整年息上限可以48%作为短期目标,长远须降至更低。参考其他地区标准,澳大利亚年息上限为48%;中国内地订为36%;日本上限20%;台湾无抵押消费贷款年息最高20%,信用卡、现金卡最高年息15%。香港可以日本、台湾为目标,长远将最高年利率压至15%至20%。台湾将信用卡与无抵押贷款分开处理,也更能针对不同需要保障市民,值得仿效。

调整年息上限可以48%作为短期目标,长远须降至更低。(VCG)

广告夸张泛滥 讯息内容应设限

《放债人条例》对贷款广告的限制甚少,只要求放债人在广告中显示放债人姓名、牌照号码及风险警告字句,未有加以限制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消委会于去年5月及6月间曾监视各媒体的借贷广告,发现每小时至少有一个借贷电视广告,广告大多以“低息”、“易借”吸引观众。广告主角不时因为“去旅行”、“买波鞋”而借货,展现不合理的消费态度,鲜有提及利息、偿还过程。广告甚至会给予部份市民“借了不用还”的错觉。

借货广告形式不限于传媒,目前不少财务公司为吸引客户,更会附随贷款送出迎新优惠,包括不同的超市礼券、折扣优惠,甚至现金奖赏。“借钱送钱”的推销手段,或多或少助长滥借风气。

为应对贷款广告泛滥,2016年政府曾更新放债人牌照条件,规定广告需要加入“忠告:借钱梗要还,咪畀钱中介”字句,惟效果不彰。广告商大都将广告内容与“忠告”切割,往往在夸张的广告内容后读完句子了事。单在广告加入一两句标语,并未令到鼓吹过度消费的广告内容有所收歛,去年有政党调查显示,73%受访者认为财务公司广告鼓励过度消费。

广告是商业社会推广业务的必要行为,难以一刀切禁止,但香港可参考外国政策,规管借贷广告内容,避免市面出现夸张失实、鼓吹盲目消费的借货广告。例如日本于2006年修订《贷金业法》,对放债人广告实施更严厉的规管:广告内容必须包括实际利率,禁止作出误导陈述,并且不得以缺乏还款能力的借款人为对象。自措施推行以来,日本多重债务的借款人(即最少有五笔债务者)数目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减少48%至约44 ,000人。

对于广告内容细节的限制,短期内应根据《保险业条例》第94条等方法,在法例中列明“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广告”不被允许。一如消委会在9月26日的报告指出,放债人应在广告内让借款人清楚及准确了解借贷计划,行业监管机构未来应限制广告不能以过分轻松的方式演绎,企图淡化借贷决定对个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亦不应暗示贷款无视借款人过去信贷记录。同时,应强制财务公司广告内“免息”、“低息”的陈述附以清楚利率,让市民参考。

总括而言,《放债人条例》在条文以至执行层面上均充满漏洞,包括放债人行业欠缺监管机构统一处理发牌及日常监管;现时利率限制过高;广告内容夸张。香港适宜参考其他地区做法,以及本港监管类近行业的《银行业条例》、《保险业条例》等等作出改革,保障市民权益。

对于广告内容细节的限制,短期内应根据《保险业条例》第94条等方法,在法例中列明“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广告”不被允许。(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上文刊载于第183期《香港01》周报(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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