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权.二】台湾同性婚姻专法 留给同志哪些未解难题?

撰文: 黄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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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提及,台湾在订立同婚专法的过程并不顺遂,不同政党、民间团体对于同婚专法的用词、内容、定义等各有不同想法,立法院内也出现各种不同版本的专法草案,虽然最终行政院所提出的《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版本顺利过关,但这部挺同团体认为最顾及同志权益,也最符合平权概念的法案,是否真能顺利达到同志婚姻平权的目标?抑或还有许多未解的难题被遗漏在细节处?此文章为《台湾同婚之路就此畅通?》报道之二

【婚姻平权.一】“亚洲第一”过后 台湾同婚之路雨过天晴?

在5月17日立法院审查同婚专法的三读会议上,共有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反同团体“下一代幸福联盟”游说、国民党立委赖士葆、沈智慧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以及王雪红家族基金会游说、绿委林岱桦提出的《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 等三份草案必须进行表决。

最终通过的《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虽然最被挺同人士接受,但婚姻大平台总召集人吕欣洁认为,该版本其实有很多漏洞没有详细规范,也没顾及到法律上的配套,未来势必有很多问题需要面对 。

吕欣洁认为,同婚专法的内容其实有许多问题需要一一面对。(潘思颖摄)

收养限制:你的孩子不是他的孩子

“举例来说,现在民法规定异性配偶婚后想收养无血缘关系的子女必须‘共同收养’,除非是配偶的亲生子女才可以单独收养。但同婚专法却规定同性伴侣婚后不能共同收养非亲生子女,只有配偶的‘亲生子女’才能收养。异性伴侣一定要共同收养,同性伴侣却只能单独收养,这样不是很奇怪吗?”吕欣洁认为,在现行专法的规定下,即使同性配偶的其中一方在婚前已单独收养小孩,婚后依然会因小孩不是收养者亲生,造成另一方无法收养配偶的“非亲生子女”,小孩在法律上将仍是“单亲”状态。“对同志团体来说,目标是法案通过后能解决现有问题,而不是造成愈来愈多问题,但现实就是还有很多争议要处理。”吕欣洁叹气。

长期关注同性议题的台北市议员苗博雅也表示,同志先单独收养后再结婚虽然没有问题,但若结婚后其中一方想收养小孩,还能不能由一方单独收养,可能需要主管机关的解释认定。“因为民法规定是说夫妻收养子女时必须共同为之,那是否适用于同性伴侣的情况?但同婚专法又规定只能收养配偶的亲生子女,所以今天A跟B结婚后,其中一人想去单独收养非亲生的小孩C,这样可以吗?这都是法律适用上还需要讨论的问题。”

台北市新任议员苗博雅长期关注性别平权议题。(资料照片/中央社)

苗博雅进一步解释,在仅限定“亲生子女”收养的情况下,同婚专法的规定所能帮助的,便是进行人工生殖的同性伴侣。她表示,目前全台湾已知有300多对有抚养子女的同性伴侣家庭,其中绝大多数是做人工生殖,等这些同性伴侣结婚登记过后,便能依专法规定收养对方的亲生子女。但苗博雅提到,由于台湾《人工生殖法》的适用对象为“不孕夫妻”,以至于台湾同志目前只能在国外进行人工生殖,日后同性伴侣登记后能否适用《人工生殖法》,又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难题。“专法整体而言算方向不错,但收养、人工生殖及跨国婚姻的规定,应该是未来五到十年间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苗博雅补充,除了收养与人工生殖的问题外,跨国婚姻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依照现行同婚专法规定,香港、澳门等地同志仍无法与台湾伴侣登记结婚。(资料图片/黄宝莹摄)

由于同婚专法只承认同样允许同婚的26个国家,若外籍同志所在国家尚未允许同婚,仍无法在台湾与台湾伴侣登记结婚,可能产生对同性跨国恋情保障不足的问题。香港、澳门适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但由于港澳未允许同婚,故仍无法在台湾登记结婚;台湾与大陆则因遵循《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结婚方式要依照“行为地”规范,大陆虽仍禁止同婚,但大陆居民仍可来台登记结婚。

不过,由于大陆人多以观光或商务签证来台,所持的单身证明须经海基会验证,验证时也会特别加注“不得作为结婚用途”,因此同婚专法通过后,政府机关究竟能否容许大陆同志来台结婚,尚需行政机关研拟相关细节。

然而,同婚专法还有如此多细节与缺失有待补强,原因并非在研拟草案时有所疏漏,而是正反双方经过长时间的角力与协商后,折衷妥协下“刻意放行”的结果。

请继续阅读:【婚姻平权.三】妥协过后 “刻意疏漏”各项细节的同婚专法

上文节录自第164期《香港01》周报(2019年5月27日)《“婚姻平权、亚洲第一”过后 台湾同婚之路就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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