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与恶的距离.复和公义】从处罚、纠正到修复之路

撰文: 黄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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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诚心地相信,解决伤害最好的方式是善后跟预防,坦白说,我不在乎李晓明死刑或不死刑,都换不回我家天彦,但我真的很想知道真相……”在《我们与恶的距离》(下称《我们》)第一集里,身兼被害者家属与媒体人角色的刘昭国(温升豪饰),向杀人犯李晓明的辩护律师王赦说出这样一段话。到了最后一集的结尾,加害者家属与被害者家属在促进者的主持下,开启了一场“修复式会谈”,叙述悲剧发生过后彼此的内心感受及伤痛。尽管到最后《我们》都没有“教育”观众什么是“修复式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但剧中愿意相互理解的心,已说明了其最重要的中心思想。修复式正义的概念在国外实行已久。在香港,它称为“复和公义”,虽然在香港各领域都能见其踪迹,但对复和公义的相关法律制订仍未周全,民众对这个名词也普遍感到陌生。究竟它的内涵为何?它的兴起又承载了什么样的历史脉络?此文章为《我们与恶的距离.复和公义’》系列报道之一

从人类发展群体生活开始,纷争就存在于人类社会。早期的人类以相同种族、宗亲或姓氏作为社群聚集或组织的基础,视纷争为整个群体的事,通常由被害人向族长或首领禀报后向加害人追诉,并由族长召集全体成员,依被害人或其他成员的意见,裁决加害人需要受到的惩罚或如何补偿。由于加害人仍需继续在群体中生活,因此如何让团体内的成员或被害人都接受加害人所受的处罚或补偿,让他得以回归到团体中,就变成裁量时的重点。

在国家与政府的角色成形后,公权力开始介入解决纷争,由国家基于职权对犯罪追诉,司法的功能变成预防与制裁犯罪,而非赔偿与修补私人间的恩怨,追诉犯罪的主体变成检察官,加害人也被认定为侵害国家法益下的犯罪者,赔偿、负责对象变为国家,被害人沦为提供资讯的证人,而非司法体系中注重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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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形成后,警察、法院等公权力开始介入人与人之间的纷争。(《机动部队2019》剧照)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民众对政府高度不信任,民权及女权运动兴起,犯罪学中的“标签理论”也在此时被热烈讨论。标签理论认为,一开始的初级犯罪并不会引起第二次的再犯,真正引起再犯的原因是政府的介入。在司法系统中,白人或中产阶级初次犯罪只会面临训诫或带回管教,但黑人或弱势群体基于各种危险因素的考量或偏见,会被判入狱。

在标签理论中,第一次犯罪并不能视为犯罪,而是偶发事件,当政府执行差别执法后,入狱的受刑人被贴上“犯罪者”的标签,令其更难回归社会,于是陷入负面的自我实现,愈加相信自己是罪犯、永远无法翻身,愈容易出现更多偏差行为,此时的行为才是真正犯罪。

【我们与恶的距离】演员与角色共尝的痛苦与挣扎(上)【我们与恶的距离】演员与角色共尝的痛苦与挣扎 (下)

标签理论认为,真正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初犯者被认定为罪犯后不得翻身所致。(视觉中国)

到了八、九十年代,黑人与弱势群体得到资源,社会阶级开始流动后,犯罪问题却仍持续发生,大家开始质疑罪案的产生与差别执法无关,标签理论也因为缺乏实证及时间基础而逐渐没落,司法政策又朝向大幅扫荡犯罪、入狱的方向靠拢。但在“三振法案”陆续实施后,许多民众因为小案被判长时间监禁,令监狱爆满的情况愈来愈严重,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没办法处理那么多人,于是又重新思考了标签理论的其他可能:应该怎样对待一个犯罪/错之人?

当前的司法系统除了支出过高外,还会把加害人标签为罪犯,是不是有别的方法,可以既重视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感受及角色,也让加害人在了解到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能在道歉或补偿后不具污名下复归社会?正是在这背景下,复和公义受到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视。请继续阅读:【我们与恶的距离.复和公义】犯了罪除了吃牢饭 还有别的可能?

上文节录自第162期《香港01》周报(2019年5月14日)《《我们与恶的距离》引发思考》》专题报道中的《推动“复和公义” 从处罚、纠正到修复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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